金融机构未履行适当性义务引发的纠纷
北京朝阳法院民三庭庭长罗曼表示,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
《法治周末》记者 王京仔
“银行把我的中风险产品换成了更高风险的产品,亏了几十万”“推荐了保本理财产品,结果还是赔了”“只想保守投资,结果让我买了高风险产品”……尽管投资没有“稳赚不赔”,但在金融产品交易过程中,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销售不规范等问题,容易引发争议与纠纷。
近日,围绕第八个“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多地法院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示范判决机制、普法宣讲等方式强化投资者司法保护。北京是国家金融管理中心,朝阳区和西城区更是金融机构高度密集的区域。《法治周末》记者从朝阳区人民法院、西城区人民法院获悉了涉投资者保护案例相关情况,其中,多个典型案例涉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纠纷。
“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旨在消除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确保卖方销售的金融产品与投资者的投资意愿、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财产状况等情况相匹配。”朝阳法院民三庭庭长罗曼表示,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
未充分履行告知说明义务
适当性义务,又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是指金融机构在推介、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时,应当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适当匹配的义务。
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适当性义务正式写入法律。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作出相关规定。今年2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构建了覆盖银行、保险、信托、理财公司等机构的统一管理框架。
5月13日,朝阳法院发布《涉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2021年度-2025年度)》(以下简称《白皮书》),梳理了2021年至2025 年,该院以判决方式结案的151件涉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典型案例等。
金融机构通常会提交投资者签字的概括性风险揭示书,证明投资者知晓风险,卖方已履行适当性义务。那么,概括性的风险揭示,能否认定卖方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此外,金融投资者的既往投资经验,能否免除卖方赔偿责任?
记者发现,在朝阳法院的10起涉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纠纷典型案例中,有多起涉及未充分履行告知说明义务。其中的两起案例,对上述问题给出了答案。
2017年8月,董某与某投资管理公司、某证券公司签订《基金合同》,约定认购某私募基金相关份额,并将款项支付至募集账户,基金于2018年9月2日终止,于2018年9月3日进入清算阶段,并向董某分配部分清算款。董某主张某投资管理公司在投资前未告知风险、未尽适当性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某投资管理公司赔偿本金及利息损失。某投资管理公司主张董某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证明卖方尽到了适当性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风险揭示书为概括性风险揭示,董某否认销售机构向其告知说明了案涉产品的风险,某投资管理公司应进一步举证证明销售机构在销售涉案基金产品时向董某履行了告知案涉产品投向、资金使用方式、各方权利义务、投资将产生的最大损失风险及基金无法变现退出的风险。某投资管理公司未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其实质履行了前述风险告知义务。最终,法院认定卖方在销售阶段未向董某全面履行适当性义务,判决某投资管理公司赔偿董某本金及利息损失。
也是在2017年8月,投资者王某与某投资管理公司(基金管理人)、某证券公司(托管人)签订《基金合同》,约定王某认购基金相关份额。基金到期后向王某分配部分款项,王某诉至法院,主张某投资管理公司未对其进行风险测评,要求某投资管理公司赔偿本金及利息损失。某投资管理公司提交王某签字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证明其进行了风险测评,且王某此前投资11个私募基金,投资金额100万元至420万元不等,王某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中高风险以上承受能力。某销售公司理财顾问于某到庭称,案涉产品系其推荐,于某未经王某同意勾选了“放弃问卷调查”,勾选后未告知王某,也未告知王某案涉产品的风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虽具有购买私募基金的投资记录,但相应投资类别、投资去向、投资期限及投资风险并不完全相同,王某的既往投资情况不能免除销售机构对案涉基金的告知说明与适当推荐义务,某投资管理公司不能证明其前述适当性义务的违反并未影响王某作出自主决定。同时,理财顾问于某出庭证明其未向王某进行风险告知,未告知王某代为勾选放弃调查及放弃调查的后果,故法院认定销售机构未向王某全面履行适当性义务。最终,判决某投资管理公司赔偿王某本金及利息损失。
“金融投资者既往投资经验能否免除卖方赔偿责任,需要考量投资者既往投资产品的属性、类别、投资数额、投资期限及风险等级等进行综合判断。既往投资经验能够证明投资者不依赖于卖方推介,能够自主作出投资决策的,卖方方可免责。”朝阳法院民三庭法官史素英指出,金融机构应避免以投资者既往投资经验为由,怠于履行适当性义务。
未履行风险测评与适当匹配义务
上述王某案中提到的“风险问卷调查”,正是金融机构了解客户的重要方式,而了解客户是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第一步。在朝阳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记者发现,还有3起纠纷涉及风险测评。
2015年5月,某资产管理公司向唐某推荐某资管计划,唐某与某资产管理公司、某证券公司签订《资管合同》,约定唐某认购相关份额。产品到期后,唐某仅收到部分产品分配款,后唐某诉至法院,主张某资产管理公司在销售案涉产品的过程中未依法尽到风险评估、告知产品具体风险等义务,要求某资产管理公司赔偿本金及利息损失。某资产管理公司提交的调查问卷显示:唐某勾选的风险类型偏保守型,问卷得分为66分;得分区间及投资者类型的分类为:得分20分至40分为保守型,得分41分至60分为稳健型,得分61分至100分为积极型;某资产管理公司根据唐某的问卷得分,认定唐某为积极型投资者,向唐某销售了案涉产品。
“某资产管理公司提交的调查问卷针对不同的得分设置了不同的投资者类型,其中,积极型得分为61分至100分,得分上下限差别近40分,区间跨度较大的得分评价方法不能实际反映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从唐某在问卷中勾选内容‘跌幅不超过5%’‘我能容忍少量亏损’等来看,唐某风险偏好并非较高等级,问卷得分66分并不能得出唐某愿意投资较高风险资管产品的结论。”史素英介绍。
法院认为,案涉产品为较高风险产品,在案证据无从体现被告资产管理公司在投资前采取了合理方式提示投资者核对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所投产品风险的匹配。综合各方面因素,判决酌定某资产管理公司赔偿唐某部分损失。
除了调查问卷结果未真实反映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在谢某诉某基金管理公司合同案中,金融机构更是预设风险测评结果引导投资者直接填写。最终,法院判决,某基金管理公司赔偿谢某本金及利息损失。
“风险测评的核心价值在于区分投资者风险等级、实现产品与客户的精准匹配。提前设定测评答案,引导客户勾选固定选项、填写特定内容,本质是风险测评形式化,背离了适当性义务的制度初衷,不能据此认定金融机构履行了了解客户义务。”史素英表示。
即使进行了风险测评,但金融机构仍要履行适当匹配的义务:卖方推荐的产品等级应与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不得推荐高于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的产品。
而在洪某诉某基金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案中,卖方不仅未对投资者的风险偏好、投资目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解,且在关联机构风险测评显示投资者自身为稳健型投资者,适合购买中低风险产品的情形下,卖方向投资者推荐了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高风险产品,亦未完成适当匹配义务。法院判决,某基金公司赔偿洪某本金及利息损失。
未履行审慎管理义务
除了上述问题引发的涉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纠纷,记者从西城法院获悉的相关例中,还涉及虚假宣传、违反尽调义务等问题。其中,一起员工私售“飞单”理财产品的案件尤为特殊。
“飞单”指企业或金融机构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及单位资源,将本应归属其任职单位的业务订单、商业机会或客户,私自转移至其他机构或个人,以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近年来,因“飞单”引发的金融纠纷已屡见不鲜。某银行的客户经理赵某就是“飞单”中的一员。
嵇某成立某有限合伙企业后,伙同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为扩大吸收资金途径,嵇某找到赵某,让其帮助寻找投资人。于是,赵某向银行客户闫某推荐了嵇某成立的合伙企业发行的一只基金。闫某共认购150万元。后该基金没有依约向闫某支付本金及收益,发生亏损。后来,嵇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事处罚,闫某系嵇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被害人之一。
经举报核查,监管部门查明某银行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发生了多名员工违规向客户推介、销售非本行代销私募基金及其他第三方理财产品的情况,银行在员工日常行为管理内部控制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漏洞。闫某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投资损失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银行的过错程度,闫某本人在一定程度上也欠缺必要的注意,以及嵇某犯罪行为参与度等,判令银行向闫某赔偿损失金额的20%。
“多数情况下,涉‘飞单’产品案件中,金融机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对于‘飞单’产品案件中金融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进行了细化。”该案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销售人员具有真实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身份,销售场合为金融机构正常工作地点,此时金融机构对于消费者购买“飞单”产品存在用人失察、内控薄弱、管理松懈的责任,因此,虽金融机构并非违规理财产品的发行方或销售方,但仍要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原告投资者在诉讼中提出的常见主张中,未充分履行告知说明义务占比最高,达55.7%;进行不适当的风险匹配占比次之,为53%。其他主张还包括虚假宣传、未履行风险测评义务、销售人员代客签字等。”《白皮书》指出,涉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纠纷案件基本涵盖金融行业各类经营主体,且从判决结果来看,法院最终认定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案件为79件,约占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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