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岁女孩跟随邻居游泳不幸溺亡,一审判邻居赔偿66万元,被告申请再审:事前充分劝阻,当时不顾自身生命危险救援,请求撤销此前判决

2026-05-01 18:34
2025年7月1日, 8岁 女孩 萌萌(化名)跟随邻居前往重庆市丰都县长江中游泳,被吸入趸船下方不幸溺亡。 此后, 萌萌的家属将邻居范某某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判决范某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向萌萌家属 赔偿 经济损失 66万余元 ,二审 法院 维持原判。4月30日,范某某的妻子告诉记者, 丈夫当时已尽充分劝阻和合理救助义务 ,他们不服一、 二审 判决,已提出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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溺亡 女童萌萌
一审法院认定,2025年6月底,萌萌在放暑假后到其外祖母家探亲居住,其间与范某某的女儿相识。7月1日下午,萌萌与范某某的女儿打羽毛球玩耍。17时许, 范某某准备带子女到长江 游泳 ,萌萌听闻后要求同往游泳,范某某及在场的案外人谭某某均进行了劝阻。 但萌萌未听劝告,回到外祖母家中自行带上泳衣下楼,并随同范家三人前往长江边。据范某某女儿陈述, 萌萌到范家主动拿取一套游泳圈和跟屁虫,在出门时为避免范某某不允许,要求其代为携带。 18时左右,范某某的子女与萌萌先后下水,范某某最后下水。
下水后,范某某预测到萌萌靠近趸船有风险,让她往外侧游,同时向其所在的方向游动,但萌萌被趸船处水流漩涡吸到船舷。 范某某赶往救援,抓住萌萌的手后因水流吸力大而脱手,两人均被水流吸入趸船下,范某某从趸船外侧游出呼救,萌萌则溺水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出发前范某某劝了萌萌, 但出发时没有劝阻、未对女儿携带两套泳具询问和阻止、准备下水时也未对萌萌进行劝阻。 这三个阶段的行为,与萌萌下水游泳的结果明显存在客观联系,给予了萌萌支持、加强其主观上的盲目自信,让危险随着事态发展而不断升级,最终引发其在长江溺水的后果。
因此,范某某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 萌萌作为8岁儿童认知能力有限,其自身的主动行为导致死亡结果,与其监护人监护责任缺位有明显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认定范某某承担萌萌死亡的主要责任,并结合其有劝阻、救援等积极行为,酌定范某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萌萌父母自行承担。2025年12月10日, 丰都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范某某赔偿经济损失6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