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离婚数月后坠亡获赔65万元,“继女”起诉索还39万元被驳回法院:不符合法定近亲属条件

与王某离婚7个多月后,男子张某在工作时坠亡,张某的哥哥就张某死亡与涉事公司签订协议,获赔死亡赔偿金65万元。事后,王某与他人的婚生女吴某提起诉讼,向张某哥哥及哥哥的儿子索还65万元。审理中,吴某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对方向她返还共同共有款项65万元的60%,即39万元。
10月10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黑龙江牡丹江市西安区法院近日公开该案一审判决书,驳回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吴某不符合张某的法定近亲属条件,对张某的死亡赔偿金不享有共有份额。
▲资料图片 图据图虫创意 20岁的吴某是一名学生,系黑龙江佳木斯人。吴某诉称,生母王某与张某结婚后,她随生母与张某共同生活,双方形成了稳定的继父女关系。在共同生活期间,张某对她尽到了抚养、教育的责任,双方感情深厚,她一直称呼张某为“爹”,张某持续通过转账等方式承担她的生活、学习费用。张某与王某离婚后,张某与她之间的抚养关系并未解除,仍持续支付相关抚养费用,她在假期仍与张某居住生活在一起,这充分证明她与张某之间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她认为,她作为与张某有抚养关系的继女,尚在上学,无经济来源,且长期与张某保持亲密联系,她符合关于死亡赔偿金近亲属的相关规定。
但张某的哥哥张某乙、侄子张某丙辩称,虽然张某与王某曾为夫妻关系,但无法证实吴某与张某曾共同生活,且张某死亡前已与王某解除婚姻关系。在张某与王某离婚后,吴某与张某之间已不再具备事实上共同生活的亲密关系。共同生活必须是长期稳定且持续的状态,吴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因此,无法认定吴某与张某之间的继父女关系。此外,吴某的母亲仍在抚养吴某,其母亲与其生父离婚时,关于抚养权的归属目前无法判断,但吴某仍可以子女的身份向其生父和生母索取经济来源。
法院认定,吴某系王某与前夫的婚生女。2019年1月,王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张某不定期通过转账给付吴某生活费。2025年2月18日,王某与张某登记离婚。2025年10月1日,张某在某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力工工作时坠落身亡。张某有近亲属3人,分别为哥哥张某乙和两个姐姐。两个姐姐书面声明放弃继承张某的死亡赔偿金,2025年10月3日,某公司与张某乙签订关于张某死亡赔偿协议后,支付给张某乙死亡赔偿金65万元,张某乙指定其子张某丙代收上述款项。
法院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物质补偿与精神抚慰,不属于遗产,不能按继承顺序继承,应由死者近亲属共同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规定,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当事人主张继父或者继母和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继父或者继母与继子女存在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或者继子女仍与继父或者继母共同生活的除外。依据上述规定,吴某在张某与王某离婚后已满十八周岁,其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张某在离婚后与吴某尚有经济往来,无法证明吴某与张某共同生活或存在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因此,吴某不符合张某的法定近亲属条件,对张某的死亡赔偿金不享有共有份额。
据此,法院于今年5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审核 冯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