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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出手!拟处罚先锋新材及相关当事人近千万


速读:卢先锋作为先锋新材时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事前未按规定提交先锋新材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事后隐瞒先锋新材为开心投资向太原银嘉新兴产业孵化器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借款提供担保的事项,导致先锋新材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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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出手!拟处罚先锋新材及相关当事人近千万

2026年05月15日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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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先锋新材 及相关当事人拟被给予警告,并合计处罚940万元

  5月15日晚间, 先锋新材 发布公告称,公司前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当日收到宁波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证监告字〔2026〕4号)。

  同一天, 先锋新材 及卢先锋等相关当事人收到宁波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证监告字〔2026〕5号)。

  宁波证监局拟决定对卢先锋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对先锋新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其他相关当事人均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140万元罚款。

  截至5月15日收盘,先锋新材股价报4.52元/股,跌幅达1.92%,总市值为21.42亿元。

先锋新材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担保事项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证监告字〔2026〕4号)显示,2017年9月10日,卢先锋的关联方宁波开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心投资)与太原银嘉新兴产业孵化器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签订《借款协议》。

  《借款协议》显示,开心投资分2笔获取借款共计2.5亿元,先锋新材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占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3.04%。

  根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十七项,以及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先锋新材应当及时披露上述担保事项。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证监告字〔2026〕4号)显示,开心投资自2019年4月开始偿还借款,至2022年9月6日偿还完毕全部本息。

  卢先锋作为先锋新材时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事前未按规定提交先锋新材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事后隐瞒先锋新材为开心投资向太原银嘉新兴产业孵化器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借款提供担保的事项,导致先锋新材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事项。

  宁波证监局认为,卢先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前任实控人隐瞒签订《 股权转让 协议》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证监告字〔2026〕5号)显示,2018年11月6日,卢先锋与贺沁铭签署《 股权转让 协议》,约定卢先锋将所持先锋新材29.80%的股权,转让给贺沁铭或其指定受让人,转让价格不超过10亿元。

  先锋新材未及时披露《 股权转让 协议》的签署情况,直至2024年3月19日在《关于控股股东签署控股权转让协议暨涉诉的公告》中首次披露上述事项。

  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先锋新材先后多次披露卢先锋及其指定方转让先

  锋新材合计11%股权的事项,但未披露实际受让人是贺沁铭。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卢先锋作为时任先锋新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情况,导致先锋新材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事项。

  宁波证监局认为,先锋新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八项,以及《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卢先锋作为先锋新材时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情况,导致先锋新材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事项,违反《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

主题:基金|监管出手|美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