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
分类
营业网点
大额存单可以在发行人的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第三方平台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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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对于在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发行的大额存单,发行人为投资人提供大额存单的登记、结算、兑付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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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对于通过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的大额存单,可以根据发行条款通过自有渠道办理提前支取、赎回和转让,转让范围限于非金融机构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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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大额存单持有人要求,对通过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的大额存单,发行人应当为其开立大额存单持有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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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
第九条发行人应当于每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在发行条款中明确是否允许转让、提前支取和赎回,以及相应的计息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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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发行人应当主动传导货币政策,遵循利率定价自律要求,持续提升发行定价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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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大额存单存续期间,若有任何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发生,发行人应当在本机构官方网站和信息披露平台予以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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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
《办法》共24条,具体规定了大额存单发行人与投资人范围、存单要素、发行准备、发行与存续期各环节管理、信息披露及监督管理等事项,主要修订内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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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共24条,具体规定了大额存单发行人与投资人范围、存单要素、发行准备、发行与存续期各环节管理、信息披露及监督管理等事项,主要修订内容有:以制度形式确认大额存单市场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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