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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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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的诸多结合形态中,家庭是一种生活结合体,“共同生活”是家庭产生和维系的核心目标,满足了人的基本生存发展,实现了人的生命意义,体现了家庭的本质,并作为基础概念高频分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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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乃性爱本能驱动的姻缘共同体,亲子是延续生命基因的本能驱动的血统共同体,家庭是所有人际结合中最自然的栖息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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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释义与辨析|新京报中文学术文摘2026年05月05日20:51新京报网“‘共同生活’作为家庭的本质,内生身份关系的‘团体性’属性,蕴含于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所调整的亲属身份关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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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的诸多结合形态中,家庭是一种生活结合体,“共同生活”是家庭产生和维系的核心目标,满足了人的基本生存发展,实现了人的生命意义,体现了家庭的本质,并作为基础概念高频分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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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被视为家庭的本质,这一点看似不言自明,然而从司法裁判、理论分析到网络讨论,人们对“共同生活”的理解都存在种种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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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作为家庭的本质,内生出身份关系的“团体性”属性,内在设定了部分身份法律制度,并广泛分布于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中,主要体现在,“共同生活事实”存否对身份关系的变动发挥重要作用,对身份关系的发生而言,“共同生活事实”对因身份行为形成的事实身份关系(事实婚姻关系与事实收养关系)的发生、对因抚养教育事实行为形成的抚育型继亲关系的发生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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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此意义上说,“共同生活”触及了人类最基本生存层面、具有根本生命意义,体现了家庭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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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

“婚前同居可被认定为家庭成员”这一界定随后登上热搜,引发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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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于所有家庭成员均一般性表征为身体、精神、经济等方面的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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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基本生存发展,离不开家庭成员间的物质性经济性共同生活,主要体现为占有和支配共有物、占有和使用共同住宅及其家具、共同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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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共同生活也离不开共同消费,家庭成员把劳动所得转化成衣食住行的生活消费品,维系基本生存,实现养老育幼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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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中的“共同生活”是私法领域家庭成员间的共同生活,并非政治学意义上公共的共同生活,系指家庭成员生活在一起、彼此陪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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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创造了亲密接触、精神互通的私密生活堡垒,满足家庭成员心灵滋养和精神发育需求,展露真实情感,发展自然禀赋,获得安全感和归属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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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所有家庭成员而言,“共同生活”一般性表征为身体共处、精神共通、经济共享等基本内容,同时兼容了身体性、精神性和物质性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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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在生产力低下的古代社会,家庭成员须共同生产才能生存,直至18世纪产业革命后,生产方式发生变革,家庭逐步失去生产功能,才主要成为消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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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虽然主体为复数,但共同生活之目的、共同体之属性,使不同家庭成员产生方向同一、内容相同的意思表示,共同维系同一生活秩序,家庭成员成为法律上“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共同生活的亲属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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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虽然涉及双方或多方关系,但“共同生活目的”使各方在目标上保持同一、生计上紧密联系、情感上相互依赖,成为“共同维持家计的生活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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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强调家庭是生活共同体,并不否认各家庭成员在家庭中仍为自由、独立、平等的人格主体,只是凸显相互之间的内在关联性、一体性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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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探知事实身份关系中“共同生活事实”存否,重心是考察家庭成员在物理意义上的身体层面是否居于共同居所,同屋居、同桌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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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从社会法视野研究“共同生活”问题,有的学者从社会救助法角度探讨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含义,将其界定为家庭中共同经营生活,赚取生活费或承担家务,从而维持供需平衡的生计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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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过程中满足了基本生存发展,释放了无限可能性,实现了生命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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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

显然,创设性身份行为导致某类既有的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发生,该特定亲属身份关系通过一起共同生活,实现对成员个体、对家庭团体、对社会整体所承载的诸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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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

”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也体现了保护稳定持久共同生活关系的意旨,虽然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法律不再承认事实婚,《民法典》同样不认可事实婚的法律效力,规定结婚应当办理登记,但同时允许未办理者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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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如何内在设定身份法律制度,影响身份关系发生、解除以及夫妻财产制度等问题进行探究,以期系统性阐释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中“共同生活”的核心要义,助益“共同生活”条款在审判实践中的准确理解适用与规范效力的有效彰显,促进理论研究与审判实践的良性互动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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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作为家庭的本质,内生出身份关系的“团体性”属性,内在设定了部分身份法律制度,并广泛分布于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中,主要体现在,“共同生活事实”存否对身份关系的变动发挥重要作用,对身份关系的发生而言,“共同生活事实”对因身份行为形成的事实身份关系(事实婚姻关系与事实收养关系)的发生、对因抚养教育事实行为形成的抚育型继亲关系的发生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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