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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代贵族墓被盗7件青铜器遭盗卖50万元,含2件二级文物!4盗墓者获刑,最高被判10年半


速读:5月11日,临沂市中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
2026年10月18日 15:16

周代贵族墓遭盗掘后,多件青铜器被盗墓者以50万元卖出。后续在某俱乐部,侦查人员查获交易人员并查扣青铜器,多人因此被判刑。经鉴定,其中2件为二级文物,5件为三级文物。

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山东临沂市中院近日公布该案二审裁定书,在一审法院以4名盗墓者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至10年6个月不等后,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四人上诉,维持原判。

▲资料图 图文无关 ▲资料图 图文无关 蒋某系山东曲阜市人,李某、靳某和陈某均是山东邹城市人。一审判决认定,2021年5月,蒋某、李某、陈某、靳某四人与韩某(已判决)结伙,利用金属探测仪、铁锹、镐等工具,在邹城市某镇一空地发现墓地内有青铜器,连续两晚挖掘青铜簋2件、青铜鼎3件、青铜鬲2件以及青铜碎片1宗。其中,蒋某负责勘测确定位置,李某与韩某负责挖掘,陈某负责驾车运送,靳某负责在周围望风。

2021年6月17日,蒋某同韩某在曲阜市,以50万元的价格向某甲、某乙(均已判刑)出售该批青铜器,赃款分肥。此后,某甲、某乙先后通过他人,在临沂市及河南长葛市修复该批青铜器,由韩某前往河南将修复好的青铜器运回临沂市交给某丙(已判刑)保管,由某甲、某乙联系某丁(已判刑)在某俱乐部内对外出售。

2021年11月2日,侦查人员在某俱乐部内将交易青铜器的某甲、某丁等人查获。经鉴定,现场查扣青铜器中窃曲瓦棱纹铜盖簋等2件为二级文物,重环纹铜鼎等5件为三级文物,被盗墓葬为周代贵族墓。

案发后,蒋某、李某、靳某、陈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共45万元。另查明,2023年10月30日,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一审法院认为,蒋某、李某、靳某、陈某共谋盗掘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其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今年1月29日,根据四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临沂市兰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四人均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被判处刑罚。其中,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两人被并处罚金各5万元;靳某和陈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各3万元。此外,公安机关扣押的四人违法所得4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人提起上诉后,临沂市中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5月11日,临沂市中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编辑 张寻

审核 王光东

主题:临沂市中院|5件为三级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