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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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
为做好办法实施工作,证监会同步制定《关于实施〈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对期货公司申请增加有关业务行政许可事项和期货公司境外子公司监管规则适用以及相关业务过渡安排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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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
修订后的办法还要求期货公司设立其他类型的资管计划,应当运用期货或者衍生品工具进行风险管理,期货公司设立的资管计划募集资金净规模不得超过其设立的期货和衍生品类资管计划所募集资金净规模的五倍,以提高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的“含期量”,并强调期货公司应当作为管理人实质管理资管计划,抑制资管业务“通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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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办法明确了期货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的净资本要求:增加基础类业务、增加一种交易类业务、再申请增加交易类业务达到两种及以上的,最近六个月净资本应当分别持续不低于2亿元、5亿元和1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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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申请增加新业务的,每次最多申请增加一种,且距离上次业务申请获批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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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办法健全了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包括:完善一般业务规范,明确客户利益优先原则,健全利益冲突处理、客户资产保护、信息技术管理、业务营销、客户回访等制度,明确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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