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越科技涉嫌欺诈发行被罚基金投资者权益保护待跟进

清越科技涉嫌欺诈发行被罚 基金投资者权益保护待跟进
2026年05月18日 02:36
作者:
余世鹏

近日,因清越科技涉嫌欺诈发行,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话题再次引发关注。
目前,券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已第一时间启动先行赔付,但截至5月15日的公开信息显示,尚未有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展开索赔行动。证券时报记者梳理发现,从2022年底上市之后,清越科技持续获得公募基金持仓。受访人士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针对上市公司造假导致的基金投资亏损,基金管理人作为代客理财方,理应代表基民向上市公司提起索赔诉求,这是《基金法》规定的基金管理人职责之一。
立案调查后仍有公募资金流入
证监会于5月8日对清越科技出具的处罚公告显示,清越科技2021年、2022年和2023年半年报虚增利润,涉嫌欺诈发行、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自清越科技2022年底上市以来,公募基金对其持仓从未间断。根据Wind统计,2023年末一共有7家基金公司的9只 基金重仓 了清越科技,且均为主动权益基金,合计持有341.98万股,占清越科技流通股比例为1.46%。
2023年,清越科技营收为6.61亿元,同比下降36.69%;归母净利润-1.18亿元,下降幅度超过300%。2024年,清越科技营收同比提升13.96%至7.53亿元;归母净利润为-0.69亿元,同比增长41.07%。2025年,清越科技业绩进一步下降,营业收入6.69亿元,同比下降11.16%;归母净利润-0.99亿元,同比下降幅度为42.23%。
业绩下降叠加被立案调查,清越科技股价两年间分别下跌61.72%、30.69%,但公募基金仍在持续持仓。其中,2023年就已重仓清越科技的某只基金,在2024年一季度、二季度接连加仓,截至2024年末已卖出。2025年一季度,清越科技再次成为公募重仓股,截至当季末一共有2只 基金重仓 清越科技,分别来自北京、深圳的两家以主动权益发展见长的公募基金公司。2025年二季度,这2只基金卖出了清越科技,北京一家 银行 系公募旗下主动权益基金则开始买入清越科技,成为该基金第六大重仓股,持有数量77.68万股。
2025年三季报显示,清越科技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中有四名为公募基金,合计持有超过830万股。在被立案调查的2025年四季度,北京另一家 银行 系公募旗下基金买入清越科技逾100万股,成为该基金第二大重仓股。根据清越科技一季报,截至2026年一季度末,该基金持有清越科技的股份达219.57万股。截至5月13日,清越科技年内下跌超过50%,股价从最高时的24.88元跌至2.78元。
基金投资者权益保护应予重视
根据证券时报记者不完全统计,清越科技上市以来有过持仓的上述公募基金,来自约10家基金公司,既有中小公募,也有大型头部公募。据证监会消息,上交所将依法启动清越科技退市程序, 广发证券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清越科技实际控制人公开声明,将对遭受损失的适格投资者先行赔付。截至目前,尚未有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投资者的利益索赔展开行动。
“清越科技上市以来业绩并不算好,在科技企业中更是乏善可陈,但一直有不少公募基金持有。在清越科技被立案调查后,仍有公募基金买入,这些操作相当程度上有悖于基本面选股原则。”一位有公募高管从业经历的投资人士对证券时报记者称,从公募基金近几年在清越科技上的持仓路径看,清越科技基本没有给基金组合带来收益贡献。
一位有丰富证券诉讼经验的律所合伙人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基金投资也和直接投资股票一样,不保证盈利,投资者需自负盈亏,但这不包括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之类的情况。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存在一定隐蔽性,基金经理当时看不清楚是可以理解的,但在造假和欺诈发行事实确认后,基金公司理应对基金亏损造成的基金投资者利益损失,主动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该律所合伙人还表示,A股针对股票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先行赔付早就有类似实践,至今已有万福生科、海联讯、欣泰电气、紫晶存储、广道数字等多起先行赔付案例。随着公募基金快速发展,作为一个庞大群体的基金投资者,其权益保护理应引起重视。
有效监督和追责机制有待完善
基金公司作为管理人,为基民争取利益是有制度保障的。现行《基金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十二类职责中,包括“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一家基金投顾机构的高管人士对证券时报记者称,截至目前,在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侵害投资者(包括基金以及间接的基金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中,基本没看到基金管理人为了基金投资者的利益采取法律行动。
“公司造假导致的基金投资亏损,源头不在基金公司,而是上市公司。只不过,基金管理人理应代表基金投资者向上市公司提起索赔诉求。因为造假公司股价下跌给基金组合造成的亏损,属于非正常亏损。基金组合一般配置有多只个股,但特定个股在特定阶段对组合亏损的影响,在目前情况下是应该能通过量化分析测算得出来的。”北京一位公募人士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
前述有公募高管从业经历的投资人士表示,目前,针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和追责,机制已较为完备,但公募基金层面的有效监督和追责机制还有待完善。一方面,公募基金的持股和运作流程需得到必要的监督,甚至有必要建立起事后追责制度;另一方面,基金业在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必须迈出第一步,头部公募需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
“这需要一个过程,因为基金公司和基民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对基金公司而言,他们是代客理财者,不对基民盈亏直接负责。即便是公司造假造成的亏损,基金公司也缺乏动力主动提出索赔。不过,在股票投资者权益保护实践日益成熟之下,基金投资者群体的权益意识也在持续提升。他们的呼声加上日益完善的制度建设,在未来有可能会倒逼基金公司采取行动。”前述律所合伙人称。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