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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李青武:保险公司要建立一种利益约束机制,就是保险公司对于保险代理人因保险代理人营销过程中的过错让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后,保险公司有权利向保险代理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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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双方投保过程中,保险回执、保单回访记录,销售过程录音录像两核,其中反复向投保人提示并确认保险责任、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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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

2024年6月30日,这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告知李先生,“利率优惠仅剩最后一天”,于是李先生签订了这份保险合同,并在对方的指导下录制了购买保险相关的知情告知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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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保险公司在庭审中还特别强调,公司在发现初次录像存在瑕疵后,还专门启动了“补录”程序,以示合规,在两次视频录制过程中,李先生对自己知晓保险相关内容均表示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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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几个月后李先生在一次手术后翻开那份厚达40页的保险合同时,条款让他如坠冰窟:直到保险期限结束的105岁,保险合同中从未提到保险本金可以支取,如果按照合同约定的养老金与分红,自己要在近30年后才能累积领取1000万元,与他的初衷大相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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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签字、视频确认等行为可以认定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投保的确认,但不能必然地得出保险业务员已经向投保人充分介绍了保险合同条款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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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保险合同它专业性比较强,有很多专业的条款和术语,像普通的投保人,很难理解明白这些具体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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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林帅:在庭审的时候,保险公司说原告在签订这份保险合同的时候有自己的签字和相关的投保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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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在李先生提出疑问的关键节点,业务员也通过含糊的表述,利用“五年缴费期”的概念置换了“五年领取期”的认知,促使原告完成了最后的签订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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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通过这些相关的证据来看,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并没有就这份保险合同进行全面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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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原告李先生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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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帅:这个案件当中,能够看出来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是明知原告想要的是灵活性比较高的,可以随用随取的保险产品,但是她仍然向原告积极地推销案涉的这份和原告所要求和所期望完全不同的一份保险产品,并且使原告陷入了错误认识,认为他所投保的这份保险合同,能够在投保5年之后连本带息全部取出来,而签下了这份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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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原告李先生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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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30日投保了案涉的保险,2024年7月3日向投保人送达了案涉保险合同,并由投保人亲笔签署了保单的签收回执,在2024年7月3日当天还向本人进行了电子回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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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实际签署的保险合同并非如此,保险金不但不能随意支取,即使足额缴纳了1000万元的保险金,他也只能从第6年开始,直至保险期限结束,也就是到他105岁时的这40年之间,每年领取42.3万元的养老金和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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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原告方表示,被告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多次保证,自己推荐的产品满足李先生短期理财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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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翻阅保险合同后才发现千万本金要到105岁才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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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波: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原告需要每年缴纳200万元,连续缴纳5年也就是要缴纳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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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李青武:保险代理人的收入主要来自保险产品销售以后获得的佣金,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合同数量越多,佣金收入就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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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北京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为李先生推荐了一款看上去完全符合需求的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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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员的描述中,这款保险产品可以随时支取,收益也相当可观,远高于定期存款利率,甚至比长期国债的收益率还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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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表示,当时根据这名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说法,他认为自己购买的就是一份带有短期理财性质的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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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李先生在视频中,对自己购买的保险产品已经做了充分了解,并在相关回答内容中表示“清楚”“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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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

北京的李先生在一名保险业务员的极力推荐下,投保了一份号称既能锁定高收益、又能像银行活期一样“随用随取”的理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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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

就在李先生犹豫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不断催促他尽快投保,宣称现在收益率是保险公司的特惠,不仅如此,下个月收益率将有明显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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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就在李先生犹豫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不断催促他尽快投保,宣称现在收益率是保险公司的特惠,不仅如此,下个月收益率将有明显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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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的李先生在一名保险业务员的极力推荐下,投保了一份号称既能锁定高收益、又能像银行活期一样“随用随取”的理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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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员的描述中,这款保险产品可以随时支取,收益也相当可观,远高于定期存款利率,甚至比长期国债的收益率还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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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指出,保险公司应当建立长效的利益约束与追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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