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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学生接受舞蹈培训时被老师压腿致九级伤残涉事培训机构被判赔21万余元


速读:法院认为,根据原被告陈述,结合某所的司法鉴定意见,可以认定原告王某左腓总神经损伤的损害后果,系被告方对王某进行压腿训练,以及王某存在的陈旧损伤共同造成; 9月9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彭某、王某21万余元,扣除垫付的2万元,剩下的19万元需在十日内支付。
2026年09月09日 16:39

17岁高三学生王某在某机构接受舞蹈培训时,被老师压腿致肌腱损伤等并进行手术,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之后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王某的母亲彭某将培训机构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7万余元。9月9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彭某、王某21万余元,扣除垫付的2万元,剩下的19万元需在十日内支付。

▲示意图 图据图虫创意 ▲示意图 图据图虫创意 判决书显示,原告彭某与王某系母子关系,被告某公司系从事艺术等培训的公司。

2024年4月23日,原告彭某、王某与被告公司签订了《培训协议》,约定王某作为学员在被告处进行培训。当日,彭某向被告支付了培训费38645元。当时,王某年满17周岁,系高三学生。该协议第一条第四项约定,甲方(即被告公司)开设培训项目符合国家及培训场地所在地有关规定,遵循教育规定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等;第一条第五项约定,甲方保证应加强对所聘用人员管理,确保不出现打骂、猥亵、虐待等损害学员身心健康或合法权益的行为等。

2024年5月8日,原告王某开始到被告处接受舞蹈培训。2024年7月10日,王某在被告处舞蹈培训时左下肢受伤。

王某母亲称,2024年7月10日,王某在被告处舞蹈培训时,因培训老师在给王某压腿时,用力过大,导致王某左下肢受伤。王某2024年7月11日开始停课,后陆续到某中医诊所、骨科门诊治疗,一直未见好转。同年8月,王某到某甲医院治疗,被确诊为下肢肌腱损伤、瘢痕性肌腱粘连、左侧腓总神经损伤,医生建议在伤后三个月左右到某乙医院手术治疗。同年11月,王某到某乙医院住院进行手术治疗,后进行康复治疗。

2025年3月20日,王某到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鉴定结果为九级伤残。

法院认为,根据原被告陈述,结合某所的司法鉴定意见,可以认定原告王某左腓总神经损伤的损害后果,系被告方对王某进行压腿训练,以及王某存在的陈旧损伤共同造成;且被告方舞蹈培训系主要原因,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认定被告某公司对王某的左腓总神经损伤的损害后果承担80%的赔偿责任。因原告王某腿部存在陈旧损伤,该损伤是造成原告王某左腓总神经损伤后果的次要原因,本院酌情认定原告彭某、王某对损害后果自行承担20%的责任。

今年7月,法院作出判决:由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彭某、王某213666.74元,扣除被告垫付的2万元,尚应赔偿193666.74元。

红星新闻记者 蒋麟

编辑 杨珒

审核 冯玲玲

主题:原告彭某|左腓总神经损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