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称被领导掀裙子、摸大腿,导致重度抑郁,要求认定工伤!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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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31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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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称,在食堂打餐时
被领导掀裙子,并感到摸到右腿,
后失眠、焦虑,确诊重度抑郁,
算工伤吗?
近日,法院审结此案
事件回顾:
女员工 称领导从后面掀她裙子,
导致重度 抑郁 发作,申请工伤,
当地人社局不予认定
喻某系重庆某公司员工,从事护理部干事、院感员工作。
2025年6月19日11时40分左右, 喻某在公司食堂打餐时,被公司总务科科长李某文从后面掀起裙子。
喻某当日下午报警,自述被李某文撩起裙子, 并感觉右侧大腿被摸 。派出所当日对双方询问,次日组织调解, 喻某要求李某文书面道歉,不要求赔偿,李某文当日出具书面道歉书。
2025年6月24日,喻某认为该事件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且需药物才能入睡 , 遂向派出所提出立案调查李某文 猥亵 一事。 派出所调取了公司食堂外的监控视频,但视频无法反映食堂大厅内部的相关情节。
同年7月25日, 派出所以没有违法事实为由,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喻某于2025年6月23日起先后到医学中心就诊,诊断为失眠、焦虑抑郁状态。同年7月10日至8月1日,喻某住院治疗, 诊断结果为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重度抑郁发作。
2026年1月19日,喻某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26年2月11日, 当地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喻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 一审、二审判决:
并非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
不认定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适用前提,需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及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三个要素。
案涉事件发生地点系公司食堂,一定程度上可视为工作地点的延伸,事件发生时亦在当日工作时间内。但 喻某在工作时间内并非履行工作职责,而系在食堂打饭。
喻某因案涉事件就诊确定为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重度抑郁发作, 并非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不属于工伤认定的事故伤害或职业病的范畴。 喻某主张其院感员的工作性质存在不定时检查的状况,但其提交的证据并未显示其在正常工作时间之余仍在履行工作职责。
当地人社局认为喻某所受伤害不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不予认定工伤,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 驳回喻某的诉讼请求。
喻某上诉称,在食堂打饭的行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的情形,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 法院认为,喻某主张因李某文的行为导致其受伤,明显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当地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无不当。
综上,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普法课堂:
增强维权意识
对职场性骚扰勇敢说“不”
职场性骚扰,一般指发生在职场中,以言语、文字等多种表现形式,实施违背他人意愿且与性相关的行为。
■ 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明确性骚扰的部分要素和表现形式,即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性骚扰的对象不再拘泥于女性,实现了去性别化。
■ 2023年3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印发的《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中进一步阐释了性骚扰的定义。这一定义在此前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扩展了性骚扰行为外延,更以受害职工的主观感受作为核心考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