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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设计如何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


速读:是否构成美术作品存在分歧。 服装设计是典型的实用艺术成果,其权利定性争议本质是著作权与工业产权的保护边界之争,围绕服装能否构成美术作品,当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独创性是作品的核心构成要件,包含“独立创作”与“最低创造性”双重内涵。
2026年08月14日 11:1

  编者按

  当下古装剧服装造型抄袭、过度借鉴,已经成为行业高频舆情。虽然大量争议仅处在网络舆情层面,并未进入诉讼程序,但服装能否作为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在司法实务与理论研究中争议颇大。本文作者在梳理当前争议观点的基础上,阐释服装设计独创性认定的过滤机制,剖析艺术性与实用性可分离的双重判断维度,明确功能性必要设计的排除规则,以期厘清服装设计的著作权保护边界。

  关晓海

  如今,古装剧服装设计被指抄袭的事件时有发生。在这类纠纷中,对于服装能否构成美术作品,一直颇有争议。笔者认为,在服装设计领域,独创性判断需遵循“先过滤、后判断”的裁判逻辑,服装的穿戴实用功能属于不受保护的功能性思想范畴,唯有能够独立于功能存在的艺术表达,才落入著作权保护范围。

  是否构成美术作品存在分歧

  服装设计是典型的实用艺术成果,其权利定性争议本质是著作权与工业产权的保护边界之争,围绕服装能否构成美术作品,当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服装本质为工业实用产品,不应纳入美术作品保护范围,其法理依据是著作权法的“实用功能排除原则”,即著作权仅保护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表达,不保护产品的实用功能、技术方案与操作方法,后者属于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畴。服装的核心价值在于满足人体穿戴、防护、适配等实用需求,版型剪裁、结构分割均服务于穿戴功能,即便存在一定审美属性,也属于实用功能的附属效果。且从产业逻辑看,服装基础版型、通用领型袖型等均属于行业公有领域资源,若将服装设计纳入著作权保护,会造成权利泛化与设计垄断。同时,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将美术作品定义为“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其核心是“造型艺术”,而常规成衣未达到独立艺术作品的创作高度,不符合美术作品构成要件。

  第二种观点认为具备独立审美价值的服装设计可构成美术作品。其一,我国作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员国,负有保护实用艺术作品的国际义务,将符合条件的实用艺术成果归入美术作品保护范围,是履行国际条约的合理路径。其二,立体造型是美术作品的法定形态之一,服装通过线条、剪裁、色彩、装饰形成的立体视觉效果,系造型艺术表达,只要具备独创性,就满足美术作品的形式要件。其三,从司法政策看,当前服装行业抄袭仿冒成本低、原创设计维权难,将具备艺术高度的服装设计纳入著作权保护,能够有效遏制恶意抄袭,弥补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周期长、保护范围有限的不足,强化设计创新的制度激励。

  第三种观点认为不应笼统肯定或否定服装的作品属性,而应以“可分离性”为标准进行个案判断:当服装设计中的艺术表达能够独立于实用功能存在,且具备独创性审美价值时,该艺术部分可作为美术作品获得保护。而纯功能性设计、公有领域通用设计则均被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该立场既恪守了著作权法不保护实用功能的基本原则,又为原创设计保留了保护空间,但司法实践中,在独创性高度、可分离性的具体判断尺度上分歧较大。

  独创性判断需“先过滤”

  独创性是作品的核心构成要件,包含“独立创作”与“最低创造性”双重内涵。在服装设计领域,独创性判断需遵循“先过滤、后判断”的裁判逻辑,避免将公有领域、功能性设计纳入私权保护范围。

  其一,独立创作是事实前提,要求设计源于设计师自主智力劳动,而非复制、抄袭现有在先成果。司法认定中通常采用“接触+实质性相似”的比对规则:若在先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公开设计,且涉案设计师具备接触可能性,则需进一步举证其设计的独立创作过程。需特别说明的是,服装领域的设计借鉴具有行业普遍性,对公有领域元素的借鉴、重组不必然否定独创性,关键在于元素的选择、排布、组合是否体现了设计师的个性化判断,而非对现有设计的直接照搬。

  其二,最低创造性是法律评价核心,要求服装设计达到美术作品所需的审美创作高度,区别于常规功能性设计。著作权法的创造性标准远低于专利法的创造性要求,仅需体现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即可,但绝非任何设计差异都可以构成独创性。司法实践中普遍采用“抽象-过滤-对比”三步法进行判断:第一步抽象出服装设计的通用功能性要素,第二步过滤掉公有领域的常规设计元素,第三步对剩余的个性化表达部分进行创造性评价。具体而言,服装的基础版型、标准领型袖型、常规结构分割线、基础色彩搭配等,均属于实现穿戴功能的通用设计,属于公有领域范畴,不能因设计师使用了上述元素就认定具有独创性。唯有当设计师在造型比例、图案创作、装饰结构、色彩体系、细节工艺等方面作出了区别于行业常规设计的个性化安排,形成了独特的整体视觉审美效果,才可认定满足最低创造性要求。例如,原创主题印花、特色立体剪裁造型、非遗工艺装饰的独特排列等,通常能够达到创造性高度;而单纯的尺寸调整、颜色替换等简单拼接,因未体现个性化审美选择,不具备独创性。

  其三,需区分平面设计图与立体成衣的独创性标准。服装设计的平面图纸属于图形作品,其独创性判断聚焦于线条、图案、标注的个性化表达;而立体成衣若主张作为美术作品保护,其独创性要求更高,不仅需要平面设计具备独创性,还要求立体实物的艺术表达能够脱离实用功能被独立感知,二者的保护客体与判断维度存在本质差异,司法实践中不能以设计图具有独创性而直接推定成衣构成美术作品。

  界分艺术性与实用性

  艺术性与实用性可分离,是实用艺术成果获得著作权保护的核心要件,其法理根源在于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即服装的穿戴实用功能属于不受保护的功能性思想范畴,唯有能够独立于功能存在的艺术表达,才落入著作权保护范围。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要从物理可分离与观念可分离两个维度进行判断。

  物理可分离最直观的判断标准,是指服装设计中的艺术部分能够通过物理方式与功能性主体相剥离,剥离后既不影响服装的基础穿戴功能,也不破坏艺术表达的完整性。该标准下,可分离的艺术表达部分本质上是附着于服装载体的独立美术作品,典型如服装上的原创刺绣纹样、独立印花图案等。此类艺术元素本身就是完整的平面或立体美术成果,服装仅为其承载介质,即便将其从服装上移除,服装的穿戴功能不受影响,艺术表达也可独立存在并被欣赏。

  物理可分离的设计,其著作权保护边界清晰,司法争议较小。但需注意的是,若装饰构件本身是实现服装结构功能的必要部件,如兼具装饰作用的纽扣、拉链,则仍需进一步判断其功能属性与艺术属性的主次关系,不能仅因具有装饰性就直接认定可分离。

  观念可分离是当前司法实践的核心判断标准,也是实务难点所在。其核心内涵是:即便艺术设计与服装结构在物理上融为一体、无法拆分,但在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中,能够清晰区分其艺术审美价值与实用功能价值,且该艺术设计并非实现穿戴功能的唯一或必要方式,则可认定艺术性与实用性具备观念上的可分离性。该标准的核心判断是“功能性必要设计排除规则”,如某一设计是实现服装穿戴功能所必需的,不存在其他可替代的设计方案,则该设计属于纯功能性设计,不具备可分离性;反之,若实现同一实用功能存在多种可选设计方案,涉案设计只是其中一种具有审美取向的选择,则该设计的艺术属性可与功能属性相分离。例如,为实现腰部贴合功能,可采用收腰、系带、松紧等多种方式,若设计师采用了独特的弧形收腰造型形成特殊视觉效果,该造型就不属于功能性必要设计。

  关于可分离性的否定情形与制度边界,司法实践中明确了两类情形:第一,设计要素为实现实用功能的必要设计,如为贴合人体的收腰剪裁、弹性拼接、袖口松紧设计、人体工学版型调整等,该类设计服务于穿戴功能,无独立艺术属性,不可分离;第二,艺术美感与功能性完全融合、无法区分,服装整体造型均为通用功能性设计,无独立艺术表达,公众无法单独感知艺术审美价值,仅能识别穿戴实用属性,应当排除著作权保护。

  从制度逻辑层面看,服装设计的美术作品保护,本质是在著作权法框架下对实用艺术成果的保护边界探索,其核心并非对服装产品整体赋予著作权,而是对其中具备独创性、且可与实用功能相分离的艺术表达予以保护。司法实践中,应当坚持“过滤通用设计、审查独创高度、界分功能与艺术”的裁判思路,严格把握可分离性判断标准:对行业通用的功能性成衣设计,因缺乏独创性且艺术与功能不可分离,不应纳入美术作品保护范围;对经独立创作、具备独特艺术美感,且艺术表达可独立于实用功能存在的服装设计,符合美术作品法定要件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唯有精准把握保护尺度,才能既为优质原创设计提供充分权利救济,又防止著作权不当扩张侵蚀行业公有领域,最终实现保护创新与促进产业发展的制度平衡。

  (作者单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编辑:刘珊 实习编辑:蔡友良)

主题:美术作品|服装设计|独创性|著作权|保护范围|著作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