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领域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典型案例梳理与实务对策
王佳
混凝土建筑材料领域涉及较多配方类、工艺类发明专利申请,在专利实质审查中,说明书公开不充分问题相对常见。本文中,笔者选取因发明点所涉核心技术方案存在缺陷而未能获得授权的专利申请案例进行了分析,复盘其审查脉络,梳理该领域公开不充分的典型表现与审查思路,并从专利撰写前置风控、审查意见答复、申请文件撰写等维度提出可行性建议,供申请人参考,以降低公开不充分缺陷的发生风险。
审查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该条款是发明专利授权的基础门槛,通常简称为“充分公开”的要求。公开不充分的本质是申请人违背“以公开换保护”的对价义务,既无法获得稳定的独占保护,也不利于社会技术传播。
该条款规定的充分公开涉及三点:一是“清楚”,既包括主题明确,即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的有益效果,还包括表述准确,即说明书的表述应当准确地表达发明的技术内容,不得含糊不清或者模棱两可,以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清楚、正确地理解该发明。二是“完整”,一份完整的说明书应当包含下列各项内容:(1)帮助理解发明不可缺少的内容,例如有关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状况的描述等;(2)确定发明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所需的内容,例如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和发明的有益效果;(3)实现发明所需的内容,例如为解决发明的技术问题而采用的技术方案的具体实施方式。三是“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判断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就是要站位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判断发明的原始申请文件是否同时满足上述三点内容,如果不能同时满足,则会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具体情形包括:(1)说明书中只给出任务和/或设想,或者只表明一种愿望和/或结果,而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2)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含糊不清,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3)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该手段并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4)申请的主题为由多个技术手段构成的技术方案,对于其中一个技术手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不能实现;(5)说明书中虽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给出实验证据,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
混凝土建材行业属于传统行业,其技术发展相对成熟。提交专利申请时,一部分发明专利申请会在原料组分、核心机理等方面进行技术改进,若相关内容披露不到位,容易引发公开不充分的情况,具体表现包括以下两种情况:情况一,采用该领域不常用的原料并依靠特殊化学反应改善混凝土的使用性能;情况二,采用特制原料作为混凝土配方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情况一,相关技术方案往往仅记载反应带来的有益效果,不披露反应触发条件、反应介质等,容易导致说明书虽然给出了技术手段,但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该手段并不能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属于前述公开不充分的第(3)种情形。审查实践中,审查员可以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对相关技术原理进行解释,必要时申请人还应提供相应实验数据,以证明化学反应的发生。
对于情况二,原料中存在决定产品核心性能的特殊复合原料,而说明书仅标注采购渠道、单一成分占比,不记载原料制备工艺、通用市售标准或相关合成路线,则会导致发明虽然给出了技术手段,但该手段含糊不清,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不能实现,属于前述公开不充分的第(2)种情形。针对上述缺陷,审查员可以通过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对该特殊原料的制备工艺、购买渠道等进行解释、说明,必要时还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具体购买链接。然而,无论哪种情况,申请人一旦提交申请并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都很难通过后续补救措施克服公开不充分的缺陷。
案例分析
为使论述更聚焦典型问题,以下案例均为假设情形,仅供说明使用。
案例一:某发明专利申请涉及一种矿井充填材料,以75%—80%锂尾砂为主料,复配冶炼渣、乙烯基对苯二甲酸、碱激发剂等制备低温矿井充填体。其声称的技术效果包括:乙烯基对苯二甲酸中的乙烯基可在碱性条件下发生聚合,形成有机聚合物网络,使矿井充填材料具有一定韧性、抗裂性和变形能力,避免矿井充填材料出现凝固收缩和开裂问题,进而提升矿井充填材料的低温强度。
然而,经分析,乙烯基对苯二甲酸中乙烯基所涉及的聚合通常需在一定温度、氮气保护及外加引发剂条件下才能发生。该专利申请的配方中未使用引发剂,原始说明书仅笼统记载“碱性条件下乙烯基会发生聚合”,完全未阐释无引发剂时聚合反应的触发来源和反应机理。
因此,审查员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仅凭原始申请文件无法复现该聚合过程,从而无法解决该发明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申请人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认为,乙烯基对苯二甲酸中的羧基能与水泥和冶炼渣水化产物中的钙离子、铝离子等金属离子发生配位和离子键合,形成有机-无机聚合物网络;还提交了充填材料水化前后的红外光谱图,以证明C=C双键消失,即聚合反应发生。审查员指出,说明书同时记载了金属配位、双键聚合两条路径,且聚合反应对充填材料性能起决定性作用;红外光谱图属于答复阶段后补数据,未记载在原始文件中,且其仅属辅助证明,聚合反应的发生往往还需结合多方面、多角度的实验数据联合验证,仅提交红外光谱图不足以说明上述现象是否发生。
后续申请人在答复时又认为,锂尾砂选矿过程中会残留过氧化氢,冶炼渣与过氧化氢发生芬顿反应生成羟基自由基,能够自发引发乙烯基聚合,同时补充多篇关于芬顿反应、自由基聚合的公知文献。审查员认为,原始申请文件并未记载锂尾砂系锂矿通过何种工艺获得,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毫无疑义地确定该申请文件所述锂尾砂中一定含有过氧化氢;即使该体系中存在过氧化氢,也无法确定在水泥水化的碱性体系中如何产生自由基。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系在特定条件下产生的自由基,与本申请技术方案并不一致。仅阅读原始文件,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知晓聚合的触发条件,无法制备得到适用于低温环境的充填材料,仍构成法定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因此,上述技术方案虽然给出了制备充填材料的技术手段,但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该手段并不能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使充填材料适用于低温环境且具有一定抗收缩开裂性能这一技术问题,属于前述公开不充分的第(3)种情形。
该案例中,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前的撰写阶段遗漏了上述聚合反应的发生条件等,该撰写缺陷导致了公开不充分的实质缺陷。虽然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阶段补充了实验数据,并引用相应现有技术对反应机理进行解释说明和佐证,但其补充的实验数据、期刊文献均未记载在原始申请文件中,且无法证明与本申请的直接关联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毫无疑义地确定,补交的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期刊文献记载的内容亦不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由此可见,该缺陷在答复阶段的补救空间很小。
通过前述分析可知,该缺陷一旦形成,后续弥补机会不大,因此从前端避免至关重要。例如,针对与本案相似的情形,若发明申请所涉机理、条件确实与现有技术不同,原始申请文件中应配套相应机理说明,如所述原料涉及的聚合反应是否需要常规引发剂、催化剂及其原理,并附证明聚合反应能够发生的实验数据、谱图表征等,才能避免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为后续授权打下坚实基础。
案例二:某发明专利申请涉及一种纳米乳液级无碱速凝剂,其技术方案核心为采用稀土硫酸铝、氟硅酸铝等复配乳化剂制备该速凝剂。通过引入稀土元素,在水泥碱性环境中生成稀土氢氧化物,能有效优化水化产物晶体形貌、填充孔隙,显著催化水化反应并提升密实度。由此可见,说明书记载的稀土硫酸铝在该技术方案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说明书中未记载稀土硫酸铝的制备方法,现有技术中亦无稀土硫酸铝的明确含义、具体制备工艺及对应市售产品的获取渠道。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稀土硫酸铝如何得到,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不能实现该发明。
申请人在意见陈述中主张,其自有在先专利记载的稀土复合除氟剂与本申请所述的稀土硫酸铝为同一物料,并提供企业关于稀土复合除氟剂这一原料的采购合同、合作协议、产品质量检验单,以佐证其可商业采购;但未补充说明两种物料的等同关系、稀土硫酸铝的制备工艺及购买渠道。然而,从原料商品名称看,本申请所述的稀土硫酸铝与在先专利、采购合同中记载的稀土除氟剂并不一致;从原料组分看,在先专利记载的稀土除氟剂中稀土含量仅为0.1%—5%,与本申请记载的20%—25%稀土含量差异显著。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所述稀土除氟剂与本申请中的稀土硫酸铝系同一物质。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始申请文件无法自主制备或合规采购等效原料;在复现发明时,其只能依据说明书记载的原料信息获取物料,因此无法克服公开不充分的缺陷。
上述发明申请记载的技术方案虽然给出了技术手段,但该手段含糊不清,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不能实现该发明,即根据原始申请文件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获得稀土硫酸铝这一原料,属于前述公开不充分的第(2)种情形。对于发明记载的在现有技术中无明确含义的原料,若为市售原料或相关专利记载的原料,申请文件中应写明关键活性组分含量、通用型号,或在说明书中引证在先专利号并写明物料组分、含量差异等,不能仅写采购厂商。对于与上述案例相似的情形,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若主张原料系购买所得,应写清购买渠道和产品确切名称,以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得该原料。如果专利审查员在沟通中质疑该商品公众无法获得,申请人需要提供购买合同,且合同、发票或在先专利文件中的原料名称应与本申请记载的原料名称一致,必要时还需提供购买链接,以避免或克服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问题。
结语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判断“能否实现”应以申请日提交的原始申请文件为主要依据。答复审查意见时新补充的机理、数据、原料说明等不属于原始公开范围,并不一定能弥补原始记载漏洞。因此,申请人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应着重考虑如何规避上述情形。
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并非轻微形式的撰写瑕疵,而是直接触及专利制度“公开换保护”立法根基的实质性缺陷。只有说明书完整、清晰地披露可稳定复现的技术方案,才能从根本上规避公开不充分缺陷,稳定获得专利权,真正依托专利制度实现技术迭代与产业良性发展。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编辑:刘珊 实习编辑:蔡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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