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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间买到面霜疑似假货,法院判决商家“假一赔四”——“售后兜底”承诺须依法兑现


速读:此外,公司与某商贸公司事先已就“假一赔四”的宣传话术作出明确约定,后者亦同意按该话术向消费者作出承诺。 对于此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在近日发布的一批“依法规范平台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中给出了明确回应:销售方是商品质量与违约赔偿的第一责任人,对入驻平台的直播带货方作出的“售后兜底、假一罚四”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然而,在实际消费过程中,一旦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或被第三方鉴定为非正品,消费者在维权时往往陷入直播带货方与商品实际销售方相互推诿、责任不清的困境,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周某与某购物公司负责人在电话沟通中已就赔偿数额达成合意,该合意合法有效,直播带货方应当依约履行售后兜底义务。 消费者基于对上述承诺的信赖,通过直播间链接购买商品,双方就此形成合意,成立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直播带货方应当依约履行售后兜底义务。
2026年08月12日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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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姜旭

  在直播购物场景中,消费者常听到带货主播作出“本店商品均获品牌方授权,保证为正品,绝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如果是假货则退货退款,并依约假一赔十”等类似承诺。然而,在实际消费过程中,一旦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或被第三方鉴定为非正品,消费者在维权时往往陷入直播带货方与商品实际销售方相互推诿、责任不清的困境,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对于此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在近日发布的一批“依法规范平台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中给出了明确回应:销售方是商品质量与违约赔偿的第一责任人,对入驻平台的直播带货方作出的“售后兜底、假一罚四”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美妆店铺货不对板被起诉

  某商贸公司在某短视频平台开设美妆店铺,主营面霜等商品;某购物公司亦在同一平台注册并运营购物号,通过直播间销售护肤品类产品。

  2025年4月,周某经某购物公司直播间推荐,在某商贸公司的网络店铺购买面霜一瓶,支付货款1859元。直播过程中,某购物公司主播公开承诺:“我们在平台直播了4年,期间没有出现过一单是假货,您拍下的产品是正儿八经的国内专柜版本。”“有任何问题,我们赔付到底,给大家来做售后的兜底,承诺假一罚四倍现金。”

  其后,某商贸公司通过快递方式发出商品。周某收货后,发现该面霜在气味、质地及外观方面,与自己此前在专柜购买的同款产品均存在差异,遂质疑所购商品为非正品。为此,周某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并支付鉴定费用500元。鉴定结论显示,该产品与品牌方已售商品的外观细节特征不符。

  此后,周某多次就产品真伪等相关问题与某购物公司及某商贸公司进行沟通,两家公司客服人员均坚称所售商品为正品,并承诺保真。

  2025年5月,周某与某购物公司负责人进行电话协商,对方口头同意按购买金额1859元的四倍标准进行赔偿,并承担检测费用528元,但后续并未实际履行。周某随即将鉴定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及其与某购物公司负责人的沟通情况,一并告知某商贸公司。然而,该公司同样未予解决。

  于是,周某一纸诉状将某商贸公司、某购物公司以及两公司所入驻的视频平台共同起诉至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下称莲都区法院),要求某商贸公司、某购物公司及视频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假一罚四”承诺获支持

  对于周某的起诉,各当事人均认为其指控不能成立。

  某商贸公司辩称,其进货渠道涵盖多个专柜,供应商非仅一家,公司在采购时会选择价格具有竞争力的供应商,以保障产品的性价比。涉案产品系从国内专柜购入,公司保证其为正品。是否取得品牌方授权与产品质量本身并无直接关联,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强制要求化妆品零售端必须取得品牌方授权或二级授权方可开展销售活动,公司在涉案美妆专营店上架的商品均附有完整的溯源文件。关于拒绝履行赔偿一事,周某与之沟通的前提系基于涉案产品为假货,但公司一贯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且从未因销售假冒商品受到过处罚。

  某购物公司辩称,其在直播活动开展前,已要求某商贸公司提交相关资质文件并进行查验,已履行作为推广方的合理审查义务。纠纷发生后,公司亦向周某提供了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资料。鉴于某商贸公司所提供的进货凭证显示其商品来源于专柜采购,主播在直播推广中宣称“专柜发货”并不构成对消费者的故意误导。此外,公司与某商贸公司事先已就“假一赔四”的宣传话术作出明确约定,后者亦同意按该话术向消费者作出承诺。加之,周某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产品为假冒商品,故其诉讼请求不应获得支持。

  被诉视频平台方则辩称,其已对平台内商家经营者的资质信息进行审核,已履行法律规定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资质审核、信息披露及如实告知等方面的法定义务,自身不存在过错。

  莲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已提交相关沟通记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完成了相应举证责任。某商贸公司虽对产品来源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周某与某购物公司负责人在电话沟通中已就赔偿数额达成合意,该合意合法有效,直播带货方应当依约履行售后兜底义务。

  综上,法院判决某商贸公司向周某赔付7964元(1859元×4+528元),某购物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法院认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只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商家的相关信息,消费者才可以向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而被诉视频平台因未参与交易、未作出承诺,且已经尽到法律规定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资质审核、信息披露以及如实告知等义务,因此,该平台不担责。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直播带货链条长、参与主体多,出现纠纷后往往出现销售方、直播带货方、平台相互推诿的情况。上述案件中,人民法院通过界定各方主体法律地位与责任范围,压实平台实质监管责任,筑牢消费者权益保障防线,助力优化网络消费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在解读典型案例时表示,网络主播在直播推广过程中,明确作出赔付到底、售后兜底等承诺,该承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消费者基于对上述承诺的信赖,通过直播间链接购买商品,双方就此形成合意,成立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直播带货方应当依约履行售后兜底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平台经济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载体。近年来,直播电商等新业态快速发展,在关键领域“大显身手”,但也出现了主体权责边界模糊等问题。此次典型案例的发布,集中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规范平台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鲜明态度,为各类市场主体明确行为规则、稳定经营预期提供清晰指引。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持续完善平台经济裁判规则,优化数字领域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

(编辑:刘珊 实习编辑:蔡友良)

主题:公司|周某|产品|某商贸公司|涉案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