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疆:宋某并非公司创始股东及联合创始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权来自员工股权激励计划
越疆:宋某并非公司创始股东及联合创始人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权来自员工股权激励计划
2026年07月22日 07:09
7月22日早间, 越疆 在港交所公告,公司注意到近期有关宋某就其与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深圳市 越疆 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财产份额的不实言论持续扩散,引发市场各界对公司的关注。为厘清客观事实,公司特此发布澄清公告。
1、宋某并非公司创始股东及联合创始人
公司由刘培超、郎需林、吴志文、赵晓东、徐宝腾、陈庆良于2015年7月成立;宋某于2017年10月入职公司,并非公司创始股东及联合创始人。
2、宋某通过受让取得 越疆 合伙财产份额,间接持有的公司股权来自员工 股权激励 计划
创业初期为吸引人才,公司与宋某等多名早期员工签订了股权授予协议书,约定授予股来源为「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公司 股权激励 计划等」。
2018年,公司实施第一次员工 股权激励 ,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明确向包括宋某在内的13名早期员工授予激励股权。
2019年5月,宋某及其他激励对象与实际控制人刘培超签署了股权激励计划配套的越疆合伙的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合伙协议。宋某据此受让取得越疆合伙相应财产份额,并于2019年5月完成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因此,宋某系通过受让刘培超持有的份额取得越疆合伙财产份额,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来自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3、依据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宋某离职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或指定第三人有权回购其持有的激励份额
2021年3月,宋某离职。根据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自宋某离职之日起,公司实际控制人或指定第三人有权依据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登记在宋某名下的越疆合伙财产份额。
4、越疆合伙转让所持公司股权及调整内部财产份额比例合法合规
2022年12月,公司拟实施新一轮股权激励,鉴于:1)实际控制人在越疆合伙预留了部分公司股权用于后续股权激励;2)本轮股权激励对象超过50人,无法通过越疆合伙单一平台完成持股。2022年12月,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越疆合伙向新设员工股权激励平台转让部分公司股权。本着暂时搁置分歧的原则,公司于2023年1月向宋某邮件发送了《关于越疆合伙变更的说明函》(并非宋某编撰的“越疆合伙变更承诺函”),载明了详细的计划调整方案,并在函件中明确注明:“本邮件及后续的工商变更不代表登记在您名下的财产份额及间接持有的越疆公司股权无争议”。《关于越疆合伙变更的说明函》系配合完成本次调整工商变更程序的沟通性文件,而非对于宋某所持财产份额的确权性文件。且公司后续多次与宋某沟通办理前述调整的变更手续,但其均未配合。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