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附加税法征求意见稿发布税负水平总体保持稳定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潘亦纯)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附加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式对外发布。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称,《征求意见稿》以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制度为基础,按照税费制度基本平移、保持税负水平总体稳定的思路起草。
《征求意见稿》共13条,明确规定地方附加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地方附加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征求意见稿》规定,地方附加税实行11%—13%的幅度税率。具体适用税率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等情况,在11%—13%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李旭红对贝壳财经记者表示,地方税改革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税制改革的重点内容,地方附加税的立法是地方税改革的重大突破。
李旭红进一步称,首先,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并为地方附加税,有利于降低地方税的遵从成本,更高效地筹集地方税收入,同时,统一了税制,也有助于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其次,通过立法的方式统一提升三项税费的法律层级,增强了制度的刚性;此外,相关举措还健全了地方税体系建设。地方附加税通过设置地方附加税幅度税率,适当扩大了地方税的税收管理权限,有利于提高地方税收管理的积极性;最后,地方附加税立法基本延续了原有三项税费的相关税制要素的规定,既有利于稳定纳税人预期,不增加纳税人的负担,也有利于稳定财政收入。
据了解,目前,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适用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适用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在其他地区的,适用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按照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数据显示,今年1到7月,全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3237亿元,2025年全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为5170亿元。
校对 穆祥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