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不满三年未实际使用的商标被侵权应否获赔


速读:我国商标注册取得制度下,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即产生专用权,不以实际使用为前提。 这意味着商标一旦获得注册,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即受商标法保护,无论该注册商标是否被真实投入生产或宣传使用。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 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失效或无效前(例如被撤销或未续展),权利人享有的各种请求权是完整的,应当予以尊重。 在“SECRETLAB”商标侵权纠纷案中,被告的新加坡母公司自2015年起在多个国家和地区申请注册与权利商标近似的标识,并在获知原告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于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申请。
2026年10月26日 09:37

  齐赛赛 李旭颖

  我国商标注册取得制度下,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即产生专用权,不以实际使用为前提。这意味着商标一旦获得注册,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即受商标法保护,无论该注册商标是否被真实投入生产或宣传使用。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失效或无效前(例如被撤销或未续展),权利人享有的各种请求权是完整的,应当予以尊重。

  诚然,注册产生权利,其实质上是法律的一种技术设计,而未经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被视为有完整请求权的商标,本质上也是基于法律的预先拟制。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三年不使用免赔制度,为注册商标预留了三年的生存发展空间。注册未满三年的商标,即便权利人尚未实际使用,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标识,仍可能侵入该商标的“基础张力空间”,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注册即产生权利 三年并非免责门槛

  我国商标注册制度采用注册主义模式,商标经核准注册即获得专用权保护。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从条文表述看,“此前三年”的时间要件以注册商标存续时间满三年为前提。若注册未满三年,被控侵权人主张免赔抗辩,缺乏相应的事实基础。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为权利人预留了三年时间利益。三年期限是立法者经过反复衡量注册与实际使用的关系而得出的时间节点。立法本意在于给予权利人充分时间准备生产经营活动,在限定时段内享有对标识性资源的合法垄断权利。该保护来源于对商标指示功能及商标注册制度的应有尊重,不依赖于三年期限内是否已获实际使用。因此,在法定三年期限内,权利人可以自由行使包括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内的全部权利,他人应当合理避让。

  在“SECRET LAB”商标侵权纠纷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获准注册“Secret Lab”商标,核定使用在家具等第20类商品上。2020年7月31日,被告经其新加坡母公司授权,在某电商平台开设“secret lab旗舰店”,销售标注被控侵权标识的电竞椅商品。法院认定,在权利商标未被生效裁决宣告无效的情况下,其仍应视为有效注册商标,原告据此享有的专用权权利应依法受到保护。权利商标自核准公告到立案受理时间不满三年,被告不满足“此前三年内”豁免赔偿责任的事实要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明知而持续使用 侵入“基础张力空间”

  商标注册制度的价值,在于通过法律拟制赋予商标权人完整的权利保护。三年不使用免赔制度的立法目的,是遏制“注而不用”的商标囤积行为,而非为明知他人注册商标存在仍刻意使用的侵权人提供免责依据。

  在“SECRET LAB”商标侵权纠纷案中,被告的新加坡母公司自2015年起在多个国家和地区申请注册与权利商标近似的标识,并在获知原告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于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申请。在异议申请被驳回、权利商标于2021年1月7日注册公告后,被告的新加坡母公司未规范其子公司的商业行为,继续在某电商平台持续销售、宣传载有被控侵权标识的商品。法院认定,被告对此系明知。更为重要的是,此种明知状态下的宣传与销售,客观上先于权利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建立了被控侵权标识与被告及其新加坡母公司的商业纽带,侵蚀了权利商标于三年内实际使用、拓展所需的基本商业空间。据此,法院认定被告的侵权行为已侵入权利商标因核准注册取得的“基础张力空间”,豁免赔偿缺乏法律依据。

  坚持填平原则 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应坚持填平原则,赔偿数额旨在填补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恢复至未受侵害时的状态。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民事权利,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赔偿数额的确定也体现了这一原则。

  商标的价值在于使用。注册商标未经实际使用时,通常难以累积商誉。此时,在后使用被控侵权商标的侵权人利用其市场影响力率先建立商业纽带,会使相关公众产生“反向混淆”——误认为在后使用人的商品或服务源自权利人,或在先使用权利人在相关公众视角中反而像是“侵权人”。权利人若要建立商标与己方的正确指向性联系,除正常付出辛勤努力与资金投入外,还需另行支出因正本清源、消除错误商业纽带而产生的额外市场矫正成本,包括广告宣传费用等。此时的赔偿数额一般不应根据被控侵权人的获利来确定。

  在“SECRET LAB”商标侵权纠纷案中,若原告着手实施相关生产经营,除正常投入外,还需另行支出因制止被告侵权行为产生的额外成本。但被告在诉讼中及时停止了全部被控侵权行为,主动退出了属于权利商标专用权的商业领域,较为显著地减轻了原告的额外成本负担,故损害赔偿金额依据具体情节予以酌定。同时,原告提出了巨额赔偿请求,其索赔请求无视权利商标商誉未附的实际状态,简单将专用权价值的变现寄付于他人的经营规模之上,系对商标法损害赔偿制度的误读,亦与商标法价值导向相悖,难以获得全额支持。

  总之,注册未满三年的商标仍受法律保护,被控侵权人在明知权利商标存在的情况下持续使用近似标识,侵入商标基础张力空间,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坚持填平原则,兼顾商标实际使用状态与侵权情节,既保护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防止“商标专用权万能”的误读,引导经营主体将商标投入真实使用。(作者单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编辑:刘珊 实习编辑:蔡友良)

主题:商标|注册|该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