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商标法保护利益的类型解构与实现路径


速读:从立法的价值构造和具体规定来看,商标法是围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获得与保护而构建起来的法律制度。
2026年09月11日 13:3

  冯晓青

  从立法的价值构造和具体规定来看,商标法是围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获得与保护而构建起来的法律制度。一方面,商标法通过明确商标注册显著性的条件,确保商标的可识别性与区别性,并围绕商标的显著性建立了相关的法律制度,同时排除不具备显著性的通用名称获得商标法的保护。当驰名商标退化为不具有显著性的通用名称时,也同样不能获得商标法的保护。另一方面,为充分保障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商标法建立了以禁止混淆为目的的各种制度。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本质上是容易造成混淆的违法行为。透视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与具体规定,可以明晰我国商标法除对注册商标权利人利益进行充分有效的保护外,还存在对其他重要利益的保护。本文立足于商标法的利益平衡视角,梳理商标法所保护的多元利益类型,阐释消费者利益、竞争者商业表达自由利益以及公共利益的内涵,并探讨各类利益在商标制度中的实现路径。

  值得保护的公共利益

  商标法不是仅保护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还存在广泛的公共利益,需要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予以保障。这种公共利益可以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以外的一般社会公众的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利益、维护诚信关系和公序良俗的社会公共利益等。

  商标法的利益主体中,生产经营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商标权利人的竞争者,尽管其本身不是公共利益的权利主体,但其作为一个不特定多人的群体,商标法在总体上如何维护商标权利人的竞争者的竞争性利益,特别是保障对商业标志的公平使用与商业表达自由,本质上也体现和反映了公共利益,因为维护自由竞争,是一个具有活力的市场经济发展的根本性保障。

  商标法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商标法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具有一定的间接性,系通过禁止对商标权利人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混淆而间接实现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当然,在规制商标侵权行为,特别是禁止具有混淆之虞的行为方面,对商标权利人利益的保护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具有一致性,所以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认为商标法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是直接的。无论是从直接保护还是间接保护的角度认识商标法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都不能忽视消费者利益保护在商标法中的重要地位。

  商标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理念与原则,对于商标法实施本身也十分重要。在司法实践中,对相关事实的认定,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外,还经常会提及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或者提出了常理、常情和常识。笔者认为,除了一些属于禁止使用的绝对理由的情况,在一些涉及相对理由的注册商标无效案件中,消费者根本不可能存在混淆之虞的问题。这类案件的处理就给公众提供了一个启示,即需要站在消费者立场去审慎评判涉案注册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而不能变相支持滥用注册商标无效制度作为不公平打压竞争对手的一种合法武器。

  竞争者有商业表达自由

  在商标法中,商标权利人的竞争者的利益,体现为这类竞争者在特定的范围内所享有的商业竞争与商业表达的权利与自由。从广义上来看,这也是商标法中消费者利益以外的一般社会公众利益的体现。基于此,可将这一类主体的利益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公众的利益置于同等位置考虑。

  商标实践特别是商标授权确权与侵权纠纷案件中,通常是注册商标所有人与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市场竞争者之间的利益之争。这类案件的处理,需要明确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边界和范围,防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损害竞争者利益。从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来看,商标法对于商标权利人的竞争者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是通过商标权限制与例外等方面的规定所实现的。

  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利益

  在商标法所保护的利益结构中,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也是一种十分重要的公共利益。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讲,法律具有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公平正义也是一直以来人们的一种美好愿望。除了公平正义,维护相关社会关系的秩序,同样是一种重要的价值理念与趋向。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每一个案件的解决都具有个案属性,司法机关也是以定分止争、解决案件的是非曲直为基本任务和目标的。然而,对于司法实践中法官审理案件的理解,不能过于限于解决个案,而应当认识到个案的解决对于彰显法律秩序、维护法治尊严、有效实施法律的极端重要性。

  以商标法所实现的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这一问题而论,商标法本身具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价值目标。商标法通过规制商标使用行为中的各类假冒、仿冒、混淆现象,不仅有效地保护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实现了对商品竞争秩序的有效维护。从我国发生的相关商标侵权纠纷案例来看,很多案件中的原告不仅指控被告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同时也会指控其构成不正当竞争。

  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商标立法做出了很多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并不限于商标法对商标侵权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对于商标权利人本人实施的违反商标法规定、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也同样做了规定。至于商标权利人不正当地行使其商标权,造成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法律后果,我国反垄断法第六十八条也有相应的规定。商标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相关规定,对商标权利人和商标侵权人都有相应的规制要求,这本身也体现了商标法中的利益平衡机制。它表明商标法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是有限度的,商标权利人必须在合法的边界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否则会因违反商标法的规定,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理事长)

(编辑:刘珊 实习编辑:蔡友良)

主题:利益|商标法|保护|消费者|商标权利人|竞争者|公共利益|商标法对消费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