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一员工从入院到被宣布死亡超过“48小时”26分钟,未被认定工伤最高法改判了

红星新闻

2026-06-06 09:44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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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在工作岗位上身体不适,从入院到经抢救无效被宣布死亡超过“48小时”26分钟,因此未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其儿女对此不服而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人社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其重新作出认定。
6月6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在一审、二审支持认定工伤并作出相应判决后,贵州省高院再审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吴某儿女诉讼请求。直到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改判,撤销贵州省高院判决,维持二审判决。
最高法认为,吴某在被宣布死亡前的当天11时20分之后一直无心跳和呼吸,死亡已不可逆。况且,吴某自当天凌晨5时20分突发呼吸、心脏骤停,到12时08分因抢救无效被宣布临床死亡,整个抢救过程处于连续状态,是医疗机构履行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职责。如因连续施救未果却导致无法认定工伤,情理法难以相融。吴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属于“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经抢救无效死亡超“48小时”
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
原审法院和检察机关查明,吴某系贵州麻江县某公司员工,2021年4月29日上午,车间组长发现吴某身体发冷不适,遂将其送至麻江县人民医院。挂号并经预检分诊后,救护车将吴某送至发热门诊,接诊医生开具常规检查并询问患者病史。经内二科医生会诊后,吴某被救护车送至内科门诊就诊,接诊医生询问病史和查体后认为患者病情危重,于11时42分左右办理入院手续,将患者收到内二科住院。
病历显示,吴某入院时间为当天11时42分,初步诊断为脓毒症休克、I型呼吸衰竭、肝硬化失代偿期等。其后,吴某做完CT等检查,到达住院部内二科的时间为12时50分,管床医师于13时许开医嘱进一步抢救治疗,14时11分进行首次病程记录。
经积极治疗后,吴某病情仍危重,于次日15时40分转入ICU治疗。5月1日凌晨5时20分,吴某突发呼吸、心脏骤停等,经医生采取心肺复苏等治疗措施后,吴某心跳恢复、血压较前升高,但仍无自主呼吸。11时许,医院告知家属吴某病情过于危重,已无抢救希望,并应家属要求拔除气管插管。11时20分,吴某再次出现呼吸、心跳停止情况,至11时40分仍无心跳及呼吸等。后经抢救无效,吴某于5月1日12时08分被宣布临床死亡,死因为呼吸、循环衰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