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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持续给婚外女子转账2575万元,女方反向转账2258万元,妻子:属擅自赠与,要求返还;法院:转账性质混乱不清,返还差额


速读:2014年3月至2018年12月, 曾某共向李某转账2258万元,曾某称她按照李某的指示向李某秘书、侄子等进行大额转账共450万元, 并提交其与李某的短信、其向 案外人 的转账记录。 法院认定通过季某账户的进账资金系工程款,不能认定为原、被告的夫妻共同收益。 此外,张女士虽然提供大量资金流出的清单和记录,但对于工程建设承包而言,大额资金频繁进出均系常态,不应苛责当事人对每一笔资金支付原因及流向作出详细且明确的说明,况且资金流水并非夫妻共同收益,法院仅凭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季某存在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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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23 23:35

·浙江

·都市快报官方网易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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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李某在不到4年时间内,持续向女子曾某转账,总额达2575万元,同时曾某也向李某转账2258万元。 因每笔钱款用途无法逐一查实,二审法院按照相互之间的资金差额,判令曾某返还李某妻子王女士317万元。曾某提起再审申请,被辽宁省高级人民 法院 驳回,近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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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持续给 婚外女子 转账2575万元 资料图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 曾某与李某自1998年起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曾某还曾在李某的公司担任财务人员。 2014年7月至2018年2月, 李某累计向曾某转账2575万元,上述转账均未备注用途,也没有明显表达爱意等特殊含义的数字。李某妻子王女士主张上述钱款属于擅自赠与,要求返还。 曾某辩称不是 赠与 ,而是偿还借款、偿还代收利息和本金等,并提交借条、她与李某的短信、曾某向案外人某公司的转账明细等,但上述证据与转账记录不能一一对应,因李某与曾某存在特殊关系,仅凭上述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曾某的主张以及每笔款项的性质,所以李某向曾某的转账性质不明。

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2014年3月至2018年12月, 曾某共向李某转账2258万元,曾某称她按照李某的指示向李某秘书、侄子等进行大额转账共450万元, 并提交其与李某的短信、其向 案外人 的转账记录, 但她向李某的转账也没有备注,无法说明自己向李某每笔转账的来源、性质。 因金钱的特定属性,以及曾某与李某的特殊关系、曾某担任李某公司财务人员的事实,曾某与李某银行账户内的财产不能完全明确区分,双方之间相互转账的性质混乱不清, 二审法院将双方向对方的各笔转账作为一个整体,按照相互差额进行返还,即曾某应返还王女士317万元(2575万元-2258万元=317万元)。

近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曾某的再审申请。(文中当事人为化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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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的张女士向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反映称,她此前因掌管婚内共同财产纠纷等问题与其前夫对簿公堂,虽然几经波折后双方成功离婚,但法院未对一笔约2000万的财产作出认定和分割。

张女士还表示,她在离婚官司中还查到,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前夫向一名比她大10岁的女子前后转账10万元左右,且多笔为“520”“1314”等特殊意义的金额,她于去年向法院起诉追回,日前法院已作出二审判决。针对双方离婚时法院未认定的那笔约2000万财产,张女士告诉记者,她后续将会另案起诉要求进行分割。

张女士表示,她和前夫季某(化姓)于2012年结婚,从2014年开始一起做工程。她在2022年因掌管夫妻共同财产纠纷等问题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因为当时季某坚持不同意离婚,法院未准予。但是到了2024年,他又反过来起诉离婚,我们婚姻存续期间我认为有一笔理应是共同收入的部分,一审法院没有进行分割。”

张女士向记者提供的判决书显示,张女士要求分割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涉承建多个项目工程的利润约2000万元。法院认定通过季某账户的进账资金系工程款,不能认定为原、被告的夫妻共同收益。

此外,张女士虽然提供大量资金流出的清单和记录,但对于工程建设承包而言,大额资金频繁进出均系常态,不应苛责当事人对每一笔资金支付原因及流向作出详细且明确的说明,况且资金流水并非夫妻共同收益,法院仅凭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季某存在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

主题:法院|转账|张女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