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插入商业广告,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管理新规出台
IT之家 4 月 27 日消息,近日,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网信办印发《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自 202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
IT之家注意到,《办法》共二十九条,主要围绕平台的指定、运行、监管等核心工作进行系统规范。
一是明确规范对象适用范围。《办法》将规范对象明确为专门为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提供服务的网络平台, 要求平台必须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方可提供相关服务 。对于广播、电视、报刊、电信运营商等其他公开募捐平台服务提供者,则仍由《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规制,体现了对互联网这一重点募捐渠道进行专门化、精细化管理的思路。
二是明确平台服务范围和义务。修改后的慈善法对平台作出了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服务、不得收费、不得插入商业广告 等规定,《办法》对慈善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进一步细化,并明确平台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拒绝提供服务。同时,要求平台不得代慈善组织接受捐赠财产。此外,《办法》规范了平台的募捐资质查验、信息内容管理、信息数据共享、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定期报告等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式。
三是明确平台准入、变更和退出程序。 《办法》从运营主体和服务能力两方面设置了平台的准入门槛 ,从资金水平、资质证明、内部治理、业务功能、信息安全、规则制度等方面对平台提出了具体要求。《办法》列举了申请指定成为平台应当提交的材料,明确了遴选和指定平台的程序,以及平台变更运营主体或名称、终止服务的申请程序和所需材料。
四是明确对平台的监督管理职责。《办法》构建了“民政主导、多部门协同”的监管体系,明确了各级各部门在平台监管中的职责。国务院民政部门与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加强信息共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平台及其运营主体实施监管;对违反《办法》规定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法定职责采取措施,电信、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进行处理;对逾期不改正或存在严重问题的平台,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取消指定并公告;对未经指定擅自提供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网信、工信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