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买车险晚上把人撞进医院!保险公司能否以“次日零时生效”为由拒赔?
2026年08月19日 17:57
快科技8月19日消息,不少老司机都听过这样一种说法, “当天买车或者上车险后,尽量别开车,因为保险是次日0:00才生效”, 那么如果买车险当天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能否以此为由拒赔呢?近日,安丘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据介绍,2025年10月29日上午9时许,范某为其二轮摩托车(首保)投保交强险并足额缴纳保费,保险公司即时生成电子保单,但系统默认保险期间为“次日(10月30日)零时起算”。
同日19时许, 范某驾驶该摩托车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受伤,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某住院治疗18天,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4000元。
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范某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并非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安丘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在交强险合同成立但保单载明“次日零时生效”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一是交强险贯彻“即时防范风险原则”,不得拖延承保。交强险具有法定强制性与社会公益性,旨在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救济。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条,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拖延承保。 案涉车辆系首保,投保人已缴费且保单已生成,合同即成立,保险公司推迟起算时间实质上构成了拖延承保。
二是未告知“即时生效”权利,延迟生效条款不发生效力。 保险公司主张生效时间属于约定条款,但未能举证证明已向投保人作出提示说明,更未证明已明确告知其享有选择“即时生效”的权利。
保险公司单方预设延迟生效,剥夺了投保人的选择权,人为制造了“保障真空期”,违背交强险的公益立法初衷。因此,该“次日零时生效”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仍应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王某相应损失。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