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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16岁少年与14岁女孩发生性关系获刑3年,申诉被驳回


速读:9月21日,常某的家属告诉澎湃新闻,15日,他们的申诉请求已被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 法院 驳回。 辩护人辩称,常某犯强奸罪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且侦查程序存在违法情形,依法不能成立强奸罪。 2026年9月15日,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常某的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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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21 19:36

·北京

·澎湃新闻官方网易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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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16岁小伙常某被指与一名14岁的初中女生发生性关系,法院认定强奸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但常某家属认为双方系恋爱关系,属自愿行为,不应构成 强奸罪 。

9月21日,常某的家属告诉澎湃新闻,15日,他们的申诉请求已被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 法院 驳回。下一步,他们将继续向山东省高院提起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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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的家属称将继续向山东省高院提起申诉(资料图/齐鲁网)

一审判决载明,常某与被害人岩某(化名)在某短视频平台上认识,于2025年4月6日确立恋爱关系,7日中午,两人在滕州一步行街见面。4月8日8时许,常某在一小区房间内,强行与岩某发生性关系。当日上午,岩某家人在步行街上找到两人并报警。

判决书显示,案发时,岩某14周岁半,岩某的家人当时询问两人是否发生性关系,二人刚开始没有承认,后来承认发生了性关系。

案发后警方介入调查。2025年4月9日,常某因涉嫌犯强奸罪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澎湃新闻注意到,案发时,岩某14岁,未成年,还在上学。常某生于2008年6月1日,已满16岁,是当地一店铺学徒。

2025年8月26日,滕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常某提起公诉,指控其犯强奸罪。

一审期间,常某推翻了此前侦查阶段的部分供述。其辩护人称,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常某“违背妇女意志”,也无暴力、胁迫证据。并认为,受害人报案被强奸是“双方基于恋爱关系自愿发生性行为,后因家长发现介入,女方在压力下改口”。 辩护人 辩称,常某犯强奸罪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且侦查程序存在违法情形,依法不能成立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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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的家属认为双方系恋爱关系,属自愿行为,不应构成强奸罪(资料图)

判决书中的证人证言显示,2025年2月,一位李姓证人将岩某的快手账号发给常某;王姓证人称“双方系恋爱关系”;陈姓证人称4月7日晚,常某、岩某两人在客厅有亲密行为,岩某没有反抗。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辩解不符合常理,可信度低,相关证据虽然存在一定瑕疵,但不足以否定其证据效力,可以作为该案定罪依据,被害人虽然对其被强奸的部分细节前后陈述不一致,但其对被强奸的核心事实和情节过程内容前后基本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件案发自然、正常、及时,被害人岩某在家人的询问下告知被强奸事实,家人带其报警,可以排除诬告、陷害的可能。且岩某精神状况、智力水平正常,对于该案所作陈述,不亲身经历,难以编造。认定常某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2025年11月26日,滕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犯强奸罪,判处常某有期徒刑三年。常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2月13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常某和家属随后向该院提出刑事申诉。

2026年9月15日,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常某的申诉请求。该院在驳回申诉通知中称,“侦查机关在询问常某前已积极联系其法定代理人,因联系不上依法通知社区工作人员作为合适成年人到场见证,程序合法规范”。通知认为,原审判决综合在案证据,认定常某强奸被害人岩某的事实并无不当,不符合重新审判的情形,依法予以驳回。

21日,常某的家属告诉澎湃新闻,他们将继续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延伸阅读

男子强奸15岁智力障碍少女,获刑四年,法院回应

2025年12月9日傍晚,15岁的李悦帮男子孟某某摘辣椒把后,受邀一起吃饭。饭后,孟某某并未送李悦回家,而是将她带至宾馆,对其实施强奸。

李悦自幼认知能力滞后于同龄人,12岁那年,她才勉强读到小学四年级,后随父母迁居河南灵宝市区。案发后,当地医院的测评结果显示,李悦存在智力缺陷、抑郁症状和焦虑症状。

今年7月,该案一审宣判,孟某某获刑四年。对于这份判决,李悦家属难以接受。李悦父亲李长顺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孟某某在案件中不存在从轻处罚情节,他就此向检察院提交《刑事抗诉申请书》,但被驳回,理由是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另一边,孟某某同样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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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一审获刑四年,图为法槌(图源/网络)

雇主提出带她去吃饭

据李长顺介绍,他们家住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家中共有三个孩子,出生于2009年的李悦排名老二。

李长顺表示,因智力问题,李悦曾多次留级,后随全家人迁居到市区。2025年年底,李悦提出想回乡下看望爷爷,他便给孩子买了回老家的车票。

3天后,李长顺突然接到父亲打来的电话。据孩子爷爷讲述,事发当天,34岁男子孟某某在院子里找人摘辣椒把,李悦跟着邻居前去帮忙,此前他们与孟某某并不认识。完工后,孟某某提出带李悦去吃饭,李悦的爷爷应允了。可直到当晚9时许,孟某某仍未将李悦送回。

李悦爷爷随即报警,当晚10时许,孟某某将李悦送回家,后独自返回宾馆。李长顺回忆,民警将李悦带回派出所接受询问。约一小时后,警方在宾馆抓获孟某某。

案发后,当地医院诊断显示,李悦处女膜5点处可见破裂口,无渗血;处女膜6点处不完整,未见新鲜擦痕与血迹。同时,黄河三门峡医院出具的智力、抑郁以及焦虑测评结果显示,李悦存在智力缺陷、(重度)抑郁症状和(中度)焦虑症状。

2025年12月11日,孟某某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

同年12月25日,当地残联为李悦办理残疾人证,证件载明其为智力三级残疾。依据《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T26341-2010),三级属于中度智力残疾,可进行简单交流,生活能够部分自理,可从事简单家务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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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悦的残疾证(图源/受访者)

一审判处4年有期徒刑

在案材料显示,孟某某系1991年生人,大学学历。今年4月,该案在灵宝市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案发当晚,二人吃完饭后,孟某某将李悦带至一家商务宾馆登记住宿,并提出让李悦到其登记的房间内洗澡,李悦不愿意去,孟某某大声劝说,导致李悦害怕,于是李悦跟随孟某某去了房间。李悦洗完澡穿好衣服出来后,孟某某强行脱掉她的衣服,并采用压胳膊等暴力手段和她发生性关系。

孟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提出异议。他辩称,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过程中未实施任何暴力行为,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同时拒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孟某某的辩护人表示,李悦针对事实细节部分的陈述存在虚假,因其智力低下、认知能力不足,所作陈述存在家属暗示引导,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该辩护人还表示,被害人身上未检出新鲜擦痕、血迹,证实被告人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实施强奸行为。本案的证据仅能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曾有接触、发生过性关系,但无法证实“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的核心事实。

对于上述辩解,灵宝市人民法院逐一驳回。法院认为,李悦具备一定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能够对案情经过进行还原描述。案发后她的家属及时报案,李悦在公安机关陈述时有亲属在场陪伴,思维较为清晰,能够明确说明孟某某身份特征,所陈述的被孟某某强行奸淫的内容及细节是自己直观感受亲历的事实,该陈述与其智力程度、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相符合,具有证明力。

此外,孟某某还提出,李悦家属同意二人吃饭又事后报警,属于敲诈行为,该主张同样未被法院采信。

今年7月20日,本案一审宣判。据判决书记载,灵宝市人民法院认为,孟某某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应从严惩处。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判决孟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同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8359.87元。

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基础量刑区间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存在法定加重情节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

李长顺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得知一审量刑情况后,他当即向检察机关提交《刑事抗诉申请书》,请求对孟某某从重改判。

上诉申请书中提到,本案具备被害人系双重残疾未成年人、被告人拒不认罪、无悔罪表现、无被害人谅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等多项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无任何从轻、减轻处罚事由。

李长顺称,案发至今,孟某某家属始终未与他们取得联系。

今年7月28日,灵宝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抗诉决定。检察院认为,一审刑事判决已对被害人系兼具智力、肢体双重残疾的未成年人的事实予以认定,并对被告人孟某某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本次犯罪予以了从严惩处,量刑并无明显不当。

针对本案相关争议,中国新闻周刊尝试联系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截至发稿暂未获得有效回复。灵宝市人民法院一名工作人员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孟某某已提起上诉,二审程序正在推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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