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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要
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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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某甲没有进行肢体上的反抗,但某甲在与
李某
聊天、沟通中均多次强烈表达了不情愿和拒绝,在视听资料中某甲也在哭泣和求饶,结合某甲系刚成年的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和自我保护意识,对名誉的败坏、隐私的泄露容易产生无助和恐慌心理,
李某
的行为已达到对某甲精神上的强制,某甲系受到
李某
的胁迫、孤立无援不敢反抗,故某甲不存在自愿与
李某
发生性关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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