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标准必要专利FRAND规则适用进入“方法深化期”——欧洲专利局全球判例报告观察
李莲莲 庞策
标准必要专利(SEP)关乎全球技术标准竞争、产业利益分配和知识产权治理,FRAND(公平、合理和无歧视)规则是 SEP治理的核心议题。日前,欧洲专利局(EPO)专利与技术观察站发布《FRAND确定方法论:全球判例证据》报告(下称《报告》)。《报告》由EPO联合Baron经济与法律分析研究咨询公司编制,构建了迄今规模最大的全球FRAND判例数据集,涵盖中国、美国、英国、德国、荷兰、日本、印度等七个司法辖区65份裁判文书,时间跨度为2013年至2026年,并基于该数据集系统梳理全球司法判例中FRAND适用规则,分析全球FRAND方法论发展态势。
从这13年的演进看,FRAND司法实践已完成从“规则构建期”向“方法深化期”过渡。2013年至2015年的早期相关裁定多围绕 FRAND承诺法律性质、核心原则、审查标准等定性问题;2022年起,相关裁定的裁判重心转向方法适用与实操细化,案件胜负更多取决于方法选择、解构和调整等。
宗旨共识与假想谈判框架趋同
FRAND规则的全球司法实践首先表现为宗旨共识与假想谈判框架趋同。各国法院普遍认为,FRAND旨在实现双重平衡:既保障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获得公平补偿,也保障实施方广泛接入技术标准。
事前“自愿许可方—自愿被许可方”假想谈判已成为主流分析框架。例如,美国修正后的“佐治亚—太平洋”考量因素与英国推定模型,是同一方法论在不同辖区的差异化适用,分析逻辑高度趋同。
在这一共识之下,专利劫持与反向劫持也开始并重规制。司法实践已从早期侧重防范专利劫持,转向均衡规制专利劫持与反向劫持。美国相关判例明确,不能直接推定存在专利劫持或许可费堆叠,相关主张须依托个案证据;英国将两类风险置于同等规制地位。
许可费计算应以增量价值为基准
与此同时,SEP许可费计算基数适用同样显示出趋同态势。各国法院普遍认为,SEP许可费应以专利技术增量价值为基准,不得依据标准整体价值或终端产品全部价值。例如,美国整体市场价值规则与最小可销售专利实施单元规则共同构成界定FRAND费率、限定举证边界的框架,但后者并非 FRAND承诺项下强制性义务。
在具体费率认定方法上,可比协议法为主、自上而下法为辅的格局已经形成。在19份可明确分类的FRAND费率裁定判决中,可比协议法在13份中作为认定的主要方法,自上而下法在5份中作为主要方法,另有1份两者并用。
可比协议法分三步:筛选可比协议、拆解许可条款、修正校准费率。其难点在于一次性总额支付、交叉许可、多技术多代标准、过往免责与新许可费用等如何拆解。自上而下法公式为“许可费率=累积许可费率×许可份额”,累积许可费率确定基于SEP持有人公开声明、早期法院判决费率、基于最小可销售单元利润率的计算、特征价格回归模型四类数据。其判例数值相对集中,但趋同主要源于跨司法辖区交叉引用,而非独立推导。
方法集中之外,专利数据成为费率认定核心争议要素。《报告》重点讨论专利计数和贡献计数两种份额分摊方式。各国法院整体更倾向专利计数,对贡献计数普遍持质疑态度。专利计数虽不完美,但追踪的是实际法律权利,能反映所有权变更和到期,优于贡献计数。但专利计数在必要性认定、有效性调整、价值差异评估等方面存在共性难题,尚无统一规则。
各国法院一致警示“仅专利计数不够”:一是 SEP过度声明与声明不足并存,比如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3GPP)标准真实必要率仅为20%至30%,Wi-Fi、视频编解码标准存在披露不足问题,系统性必要性审查机制远未建立;二是专利组合层面有效率极难估计,法院实际审理过程中对绝大多数案件未作有效性调整,组合份额可能被高估;三是专利质量综合评估尚无共识,均等化每份专利价值不利于激励创新。此外,各司法辖区对第三方数据采信度并不一致。改进数据集和评估方法,是弥合缺口的关键方向。
欧美仍主导FRAND规则与数据市场
从主要辖区格局看,欧美仍主导FRAND规则与数据市场。美国是FRAND裁判规则的早期奠基者,以修正后的“佐治亚—太平洋”考量因素为基本框架,司法重心转向证据可采性审查,多伯特动议(daubert mo‐tions)对案件走向的影响力依然显著。英国是全球 FRAND费率裁定的核心阵地,裁判精细化程度领先。德国及欧盟是费率评估主场域,竞争法框架视角突出。日本早期活跃后趋于沉寂,转向程序规范引导。印度近年快速崛起,竞争法与专利法双轨介入。这一格局也延伸至数据市场,比如IPlytics、PA Consulting、Questel、Fairfield、Amplified等第三方 SEP数据服务商多为欧美机构。
上述态势对我国 SEP相关工作有四方面启示:一是应完善 SEP数据基础设施与审查采信规则,建立国内声明平台和第三方数据采信规则;二是应培育市场化 SEP数据评估体系,细化可比协议法与自上而下法操作要点,形成可操作的裁判参考;三是要加强中小企业 FRAND许可谈判能力建设,发展实施者联盟和争议调解机制;四是要积极参与全球 SEP治理,跟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 EPO研究,总结我国司法经验并在国际平台分享,增强话语权。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文献部)
(编辑:刘珊 实习编辑:蔡友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