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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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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共二十四条,主要包括严格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列入条件,规范对严重失信主体的惩戒措施,鼓励严重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进行信用修复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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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此前发布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以部门规章形式明确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列入和退出的条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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