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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假药仍大量购买,能否全部“退一赔十”?


速读:本案即参照食品“知假买假”的上述规则,对药品惩罚性赔偿范围作出区分。 依法惩治制售假药行为,同时合理确定惩罚性赔偿范围,才能更好发挥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规范经营、保障安全、保护权益的作用。 法官表示,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既要充分发挥惩治违法经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作用,也应当防止惩罚性赔偿制度被不当利用。 2026年09月08日22:00新京报网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药品“知假买假”案件,对于已经明知商品存在问题后,以索取高额赔偿为目的反复、大量购买的,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的部分,不能获得惩罚性赔偿支持。 对于此后大量购买部分的十倍赔偿请求,未予支持。
2026年09月08日 22:0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药品“知假买假”案件,对于已经明知商品存在问题后,以索取高额赔偿为目的反复、大量购买的,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的部分,不能获得惩罚性赔偿支持。

买完“祖传秘方”后诉求赔偿

张某通过微信向李某购买了一个疗程的治疗关节疾病的中药,支付货款550元。张某收到药品后,发现包装较为简陋,外包装张贴有“祖传秘方”等标签,部分包装袋仅手写“风湿骨病特效药”等字样,没有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等基本信息。两个月后,张某再次向李某购买十个疗程的药品,并支付货款4500元。张某将药品送往鉴定机构进行检测,结果显示购买的药品中含有双氯芬酸钠的成分,依法应认定为假药。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李某退还全部购药价款,并按照全部价款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销售的案涉药品属于假药,应当退还张某两次购买药品的全部价款。但张某第一次购买后已经发现药品无正规包装、无基本信息,此后仍一次性购买十个疗程,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对于第一次购买的一个疗程药品,法院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对于此后大量购买部分的十倍赔偿请求,未予支持。

“知假买假”赔偿范围受限制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通过惩罚性赔偿提高违法成本,有利于惩治制售假药、劣药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购买者“知假买假”,并不当然排除惩罚性赔偿,但赔偿范围也并非不受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购买者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药品是假药、劣药,依法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该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同时规定,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并主张十倍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食品、药品均属于直接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消费品,法律对两类商品的安全监管与消费者保护秉持同等严格标准。依据司法解释的精神,药品纠纷案件应可参照适用食品领域知假买假的合理生活消费边界规则。

本案即参照食品“知假买假”的上述规则,对药品惩罚性赔偿范围作出区分。张某第一次购买一个疗程的药品,属于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法院支持相应的十倍惩罚性赔偿;此后,张某在已经发现案涉药品无正规包装、无基本信息的情况下,又一次购买十个疗程,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对该部分十倍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限制“知假买假”者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的惩罚性赔偿,并不意味着销售假药的经营者可以因此免责。购买者是否明知、购买数量是否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影响的是惩罚性赔偿请求的支持范围,并不改变经营者制售假药行为的性质。本案中,李某仍应退还两次购药的全部价款;对于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违法行为,符合相应条件的,还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法院:不能让惩罚性赔偿偏离保护消费者、维护药品安全的目的

法官表示,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既要充分发挥惩治违法经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作用,也应当防止惩罚性赔偿制度被不当利用。判断购买者能够在多大范围内主张惩罚性赔偿,应当区分正常生活消费与明显超出消费需要的大量购买,结合购买数量、频次、用途以及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北京一中院在此提醒售药经营者,售假必担责,药品安全红线不可触碰。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资质,严格履行药品采购、查验、储存和销售等环节的法定义务,认真核验药品来源和相关资质,杜绝来源不明、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药品进入销售环节。销售假药、劣药的,即使购买者事先知情,也不改变相关违法行为的性质,经营者仍可能依法承担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对于消费者而言,消费有边界,守法无例外。购买药品应当通过正规渠道,注意查看药品批准文号、生产厂家、有效期等基本信息,对包装简陋、来源不明的产品尤其应当提高警惕。发现涉嫌假药、劣药的,可及时向药品监管部门反映,并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对于已经明知商品存在问题后,以索取高额赔偿为目的反复、大量购买的,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的部分,不能获得惩罚性赔偿支持。

药品安全关系生命健康,既不能让违法经营者借购买者“知假买假”逃避责任,也不能让惩罚性赔偿偏离保护消费者、维护药品安全的制度目的。依法惩治制售假药行为,同时合理确定惩罚性赔偿范围,才能更好发挥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规范经营、保障安全、保护权益的作用。

新京报记者 张静姝 通讯员 封若兮

编辑 刘倩 校对 柳宝庆

主题:“知假买假”|大量购买|十倍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