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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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量饮酒
而张某作为本次聚会的组织者,此次聚会系张某为个人事务发起和组织,且聚会中所使用的酒也系张某提供,故张某应当比其他共饮者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当对所有饮酒的聚会参与者尽到注意提醒义务,并在聚会参与者饮酒过量时履行护送义务,根据现有的证据显示,张某对于李某的饮酒过程并未尽到充分的注意和劝阻的义务,对李某过量饮酒的情况并不了解,但结合当事人陈述,张某在聚餐结束后安排王某送李某回家,且李某到家后仍能作出意思表示,张某已经履行了护送义务,李某到家之时尚无异常,其到家至次日死亡期间的近十个小时,杨某均未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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