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母基金
分类
运作
(一)积极贯彻落实管委会、区政府的工作要求,在科创母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者上级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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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照管委会、区政府的工作要求,在科创母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绩效按照整个生命周期予以评定,单个子基金或者所投个别项目造成投资亏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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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定科创母基金运作管理和评估考核的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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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科创母基金所持有子基金份额超过5年的,转让价格按照公共财政原则和科创母基金的运作要求,按照市场化方式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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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结果为
科创母基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年度科创母基金管理费用按照考核结果合格等次管理费用减半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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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母基金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年度科创母基金管理费用比例根据科创母基金实际投资金额分别核定为:1亿元人民币及以下按1.2%、超过1亿元人民币至5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人民币)部分按1%、超过5亿元人民币部分按0.8%予以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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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母基金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的,年度科创母基金管理费用比例根据科创母基金实际投资金额分别核定为:1亿元人民币及以下按1%、超过1亿元人民币至5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人民币)部分按0.8%、超过5亿元人民币部分按0.6%予以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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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
第五十二条自子基金设立方案完成科创母基金投资决策之日起超过一年,子基金管理机构仍未与科创母基金签署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的,科创母基金相关投资决策文件自行失效,不予延期,子基金申请机构可另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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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投项目实缴
根据对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直接投资的年度考核结果,以科创母基金直投项目实缴投资金额为基数,确定直投资金的管理费用比例,具体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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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第六十二条科创母基金非直投部分资金的绩效评价应按照基金投资规律和市场化原则,从整体效能出发,对科创母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社会资金放大作用、产业带动效果等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评价,不对单支子基金的盈亏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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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科技局根据科创母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确定委托管理资金额度,可视年度运行情况对委托管理资金额度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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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议科创母基金的年度投资计划和运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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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编制科创母基金年度预算及年度决算,会同区财政局、国资局下达资金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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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向指导委员会报送科创母基金年度、季度运营报告及相关重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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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
子基金
第二十五条科创母基金子基金申报机构原则上为股权投资机构或创业投资机构,由其依法依规负责募集社会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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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管理机构
第五十三条子基金应在每年7月和次年1月分别向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上半年和上年度子基金业务运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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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和隐患经认定为违法、失职行为的,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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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视工作需要可委托专业机构对子基金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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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科创母基金委托管理协议应当约定,在子基金运行中发生涉嫌违法违规的情形时,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在发现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科技局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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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对监管中发现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存在或可能存在失职等问题和隐患的,区科技局应当向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或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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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在科创母基金委托管理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建立科创母基金定期报告制度,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在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向指导委员会书面报告科创母基金运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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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银行需要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出具的合规性审查报告才能划拨投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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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为保证政策导向,科创母基金在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应当约定,由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派出代表或观察员列席子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但不参与子基金经营业务和日常管理,仅在所参与子基金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下,可行使一票否决权,经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行使否决权的项目,子基金不得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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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科技局对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年度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以该年度未退出的实际投资金额为基数,确定管理费用比例,具体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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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创母基金委托管理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选定托管银行的条件及具体要求,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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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管理期限原则上为10年,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区科技局可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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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委会有关要求及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对科创母基金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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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选择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认定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开设科创母基金专户,对受托管理的科创母基金实行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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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科技局会同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研究制订并面向社会发布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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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与拟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进行谈判,草拟合伙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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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机构根据申报指南及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编制申报材料,报送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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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对子基金及申报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开展尽职调查,并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提出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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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有关要求开展投后管理,确保子基金按要求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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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内部程序,与拟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签订合伙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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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督促子基金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募资和设立,并根据签署的合伙协议等有关法律文件完成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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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评审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进入尽职调查环节的申报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建议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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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结合尽调意见提出拟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及意向出资限额方案建议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据此审定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及意向出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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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结合申报情况进行预审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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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2026-07-00
第五十三条 子基金应在每年7月和次年1月分别向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上半年和上年度子基金业务运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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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0
效果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南沙区科技创新母基金(以下简称“科创母基金”)的管理与运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粤财预〔2025〕55号)、《广州市科技创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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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第二十三条科创母基金账户中暂未投资的资金由受托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只能用于银行存款、国债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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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受托管理机构的管理费在科创母基金的收益或利息中提取,原则上不允许在本金中列支,如基金暂未产生收益或利息,可先从本金中预支,待基金产生收益或利息后补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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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母基金从子基金退出收回的投资及其他收益,用于科创母基金的再投入和相关奖励,滚动发展,不得用于超出科创母基金规定的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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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科创母基金增资的子基金需满足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但应提供子基金现有全体出资人同意申请科创母基金出资且以平价增资及同意科创母基金享有子基金已投资项目收益(如有)的合伙人会议决议或股东会决议,科创母基金对已参股子基金的增资不受该条款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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