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治理文件滥发乱发广东立法规范“红头文件”


速读:近日《广东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监督条例》(简称“《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广东的“红头文件”被纳入立法规范,对其在起草、审查、公布、备案、清理等环节实施全链条、法治化、刚性化管理。 制定《条例》有利于从源头上解决上述问题,提升规范性文件质量,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从制度层面破解相关难题,推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监督工作实现规范化、法治化。 目前地方仍有不少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因制定主体、制定程序、效力性质、公开方式不明确等原因,可能导致侵犯公民合法权利、影响宪法法律正确实施的问题发生。

规范性文件,即人们通常所称的“红头文件”。近日《广东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监督条例》(简称“《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广东的“红头文件”被纳入立法规范,对其在起草、审查、公布、备案、清理等环节实施全链条、法治化、刚性化管理。

杜绝滥发乱发,明确不得设定事项

目前地方仍有不少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因制定主体、制定程序、效力性质、公开方式不明确等原因,可能导致侵犯公民合法权利、影响宪法法律正确实施的问题发生。制定《条例》有利于从源头上解决上述问题,提升规范性文件质量,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从制度层面破解相关难题,推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监督工作实现规范化、法治化。

为杜绝规范性文件滥发乱发等现象发生,《条例》注重从源头上管控,明确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基本要求和硬性规定,要求制定规范性文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规范使用名称,依照法定程序开展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决定、公布等工作。

《条例》规定应当减少发文数量,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一般不得重复发文;内容相近的应当归并整合,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不得制定。

《条例》还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的事项:一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应当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的事项;二是增加制定机关权力或者减少其法定职责;三是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四是超越法定权限,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五是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设定的其他事项。此外,还要求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不得违法作出调整或者改变。

建立健全清理工作机制以及监督机制

《条例》要求建立健全清理工作机制,规定制定机关根据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需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明确了应当及时进行清理的情形,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依据的法律、法规等发生重大变化的,规范性文件调整的事项涉及的经济社会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等。

与此同时,《条例》要求规定制定机关或者主要实施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报告,作为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宣布失效或者继续实施的重要参考。

为强化全方位监督,《条例》要求加强制定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人大监督和社会监督。在社会监督方面,要求规定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实施的监督机制,规范性文件存在不合法、不适当等情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按照规定向有权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新快报记者 黄闻禹

主题:《条例》|规范性文件制定|“红头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