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赋能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


速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赋能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2026年06月17日13:52中国知识产权报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陈兵。 面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加速演进,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已不仅是法律层面的后端救济,更应成为贯穿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全周期的系统性赋能工具,成为我国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参与全球科技治理的重要抓手。 此外,当前,科技、教育、人才、场景等方面的政策与知识产权政策衔接还不够紧密,协同发力的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亟需更好支撑知识产权全周期赋能基础研究、原始创新。 加强基础研究领域国际知识产权合作,围绕重大科学问题,探索建立多边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共享与利益分配机制。 针对基础研究、原始创新成果,明确新理论、新方法、新发现的保护范围和标准,探索建立专门的保护机制,如通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方式加强保护,优化专利审查流程,缩短原始创新成果专利审查周期等。
2026年06月17日 13:5

  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 陈兵

  基础研究是整个科学体系的源头,是所有技术问题的总机关。面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加速演进,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已不仅是法律层面的后端救济,更应成为贯穿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全周期的系统性赋能工具,成为我国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参与全球科技治理的重要抓手。

  知识产权赋能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的内在逻辑

  基础研究投入大、周期长、风险高,其成果以新理论、新方法、新发现为主,不直接追求经济效益。缺乏稳定、可预期的权益保障,往往难以实现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原始创新聚焦“从0到1”的突破,是颠覆性技术的源头,但同样面临市场失灵的困境。

  知识产权通过赋予创新主体排他性财产权,为解决创新回报与投入不匹配的问题提供了制度“稳定器”。高校和科研院所、企业可以通过成果转化、许可使用获得合理回报,弥补基础研究的成本与风险,激发各类主体投身基础研究的积极性。强化基础研究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能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基础前沿领域,形成多元化投入格局,对发挥我国新型举国体制优势、集中力量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同时,知识产权搭建了基础研究与产业应用的“桥梁”。通过专利转让、许可使用、作价入股等市场化机制,推动研究成果向企业转移转化,打通产学研用创新链条。原始创新成果只有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才能实现价值闭环。这一过程不仅需要法律的规范,更需要经济政策的引导与竞争政策的护航,以实现创新要素的优化配置。

  基础研究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的现实堵点

  基础研究与原始创新的特征决定了需要在研究初期就开展知识产权布局,明确成果权属、规避侵权风险。当前,前端知识产权布局还有待加强,不足以使创新主体在研究前期更好明确方向、规避重复研究,从而影响创新质量和效率。中端知识产权激励保护环节多依赖行政激励保护,还需要探索更多灵活高效的多元化保护方式,特别是强化市场化运营机制,更好适配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成果的多样化形态。

  数据是基础研究数字化转型的重要要素,基础研究领域积累的海量科研数据、实验数据、文献数据具有极高价值,但当前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著作权法对“独创性”的要求难以涵盖经系统收集与整理的科研数据集;商业秘密保护模式与数据的流通需求存在内在冲突;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在数据保护中提供稳定预期和事前确权方面效力不足。尽管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已在探索,但其法律属性、登记效力、审查标准尚不统一,未能形成全国范围内稳定可信的产权公示与公信力。基础研究数据的确权、流通、交易等拥有稳定法治保障,数据要素价值才能更充分释放,大幅提升基础研究效率,加速以数据驱动为核心的科研新范式的形成。

  此外,当前,科技、教育、人才、场景等方面的政策与知识产权政策衔接还不够紧密,协同发力的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亟需更好支撑知识产权全周期赋能基础研究、原始创新。在涉外法治保障方面,面对部分国家在关键技术领域的技术封锁与知识产权打压,我国在国际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仍需加强。高校和科研机构、企业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相对薄弱;在气候变化、生命健康、人工智能治理等全球性重大科学问题上,我国参与多边知识产权规则谈判的深度和广度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知识产权赋能基础研究与原始创新的法治支撑

  当前,立足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唯有以全周期的知识产权制度护航基础研究深根固本、赋能原始创新,才能不断夯实我国科技发展的源头根基,不断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牢牢掌握未来发展与国际竞争主动权。

  具体而言,一要构建知识产权全周期保护制度,提升制度适配性。推动从后端救济向前端乃至全流程延伸。在法律框架层面,围绕基础研究成果的特殊性,完善专利法、著作权法、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增设基础研究成果早期确权、权属预设、职务发明收益分配等专门条款,从立法层面打通前端可布局、中端可管护、后端可转化的制度通道。在国家治理层面,强化顶层设计与治理统筹,将知识产权全周期保护与运用制度纳入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核心框架。针对基础研究、原始创新成果,明确新理论、新方法、新发现的保护范围和标准,探索建立专门的保护机制,如通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方式加强保护,优化专利审查流程,缩短原始创新成果专利审查周期等。加快数据知识产权制度创新,总结地方试点经验,统一登记审查规范,构建事前确权登记、事后竞争规制的保护模式。建立新兴领域基础研究成果保护专项机制,及时完善相关保护规则,实现保护力度均衡化。

  二要强化政策协同发力,构建全周期赋能的政策支撑体系。在科技政策层面,加大基础研究经费投入,持续完善科研设施,为深入研究与创新提供硬件支撑;在教育政策方面,增设基础研究与知识产权交叉学科,培育复合型人才;在人才政策方面,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纳入评价指标,摒弃“唯论文”导向;在场景政策方面,着力搭建基础研究、原始创新成果落地场景,推动知识产权运用及成果价值变现。鼓励企业参与产学研协同创新,建设产业知识产权创新联合体,聚焦关键核心技术开展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推动知识产权全周期保护与运用制度落地见效。

  三要构建协同高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格局,提升执法司法效能与专业性。推动司法保护专业化纵深发展,提升涉基础研究、数据产权等新型疑难案件的审理能力,统一裁判尺度。严格落实并细化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显著提高侵权违法成本。进一步强化行政与司法的有机衔接,完善知识产权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构建快捷、低成本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渠道。健全行政与司法协同保护机制,建立科技、知识产权、市场监管、网信等多部门常态化协同执法机制,针对重点领域开展联合专项行动,形成保护合力。

  四要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提升基础研究国际竞争力。积极参与全球知识产权规则制定,依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多边平台,在新兴领域贡献中国方案,增强我国在全球科技治理中的话语权。加强基础研究领域国际知识产权合作,围绕重大科学问题,探索建立多边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共享与利益分配机制。健全涉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体系,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建立基础研究领域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提升应对国际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

(编辑:刘珊 实习编辑:蔡友良)

主题:基础研究|原始创新|数据|知识产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