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新闻媒体因“推广”减肥药被罚款
荷兰新闻媒体因“推广”减肥药被罚款
2025年1月,《自然-医学》发表了一篇论文,显示常用减肥药的使用者患多种疾病的风险有所降低,荷兰知名报纸《人民报》是全球众多报道这一消息的媒体之一。

图片来源:ROBERTO PFEIL
这篇报道指出,胰高血糖素样肽-1(GLP-1)受体激动剂“不仅能让人减掉许多公斤体重,还具有令人惊讶的健康益处”。报道解释称,该研究属于观察性研究,且该药物有19种不同的副作用被报道。该报编辑认为,这是一篇客观、平衡的报道。
然而,荷兰的执法官员对此有不同意见。据《科学》报道,近日,荷兰卫生与青年护理监察局(IGJ)对出版商DPG Media处以51000欧元的罚款,因其旗下媒体《人民报》和《共同日报》刊登了这篇报道,指控其违反了欧盟范围内禁止向公众推广处方药的规定。
IGJ还因报道GLP-1受体激动剂,对其他几家荷兰知名报纸、一本生活类杂志以及一档热门脱口秀节目开出了巨额罚单。至少还有另外两个国家的媒体也触犯了欧洲严格的医药广告法规,在大多数情况下,这是因为它们对新一代减肥药的报道基调过于热情。
荷兰各报总编辑以及荷兰新闻工作者工会均对IGJ的决定表示愤慨,警告此举将对新闻业产生“寒蝉效应”。“文章完全符合我们所有的新闻标准和规范。”《人民报》总编辑Pieter Klok表示,“如果连这篇文章都不被允许发表,我们今后就再也不能报道药品相关内容了。”
“我们只是描述和分析现实。这样做并不等于在推广它。”《新鹿特丹商报》科学记者兼副主编Lucas Brouwers补充道,该报因两篇类似报道被处以罚款。
国际律师事务所CMS的生命科学领域律师Gertie Lintjens表示,在法律层面,报道基调至关重要。“任何关于处方药的传播,只要给人留下推广该产品的印象,就一缕不被允许。”她说。
德国汉诺威医学院药理学家Roland Seifert认同IGJ的观点,认为荷兰的一些报道“过于积极”,且“可能会让公众产生不切实际的期望”。
一项2001年出台的欧盟指令禁止所有“旨在向公众推广处方、供应、销售或消费药品”的活动,作为官方疫苗接种活动一部分的疫苗除外。该法律不仅适用于制药公司,也适用于任何面向公众的个人或团体,包括患者组织、健康网红和媒体。
欧盟法院2009年的一项裁决确立了关键判例。在一宗针对一名丹麦记者的案件中,该记者在其网站上发布关于玫瑰果粉的信息,法院裁定即使是“源自独立第三方的信息也可能构成广告”,且信息不一定非要“在商业或工业活动的背景下传播”才算作推广。
“推广产品的方式多种多样。”Lintjens说。存在问题的表述包括反复使用药品的品牌名而非通用名、使用夸张修辞,以及采用过于积极的语气。“往往只需一两句话,就会让内容越界。”但她也承认,信息传递与产品推广之间的界限有时可能并不清晰。
DPG Media表示将在法庭上对罚款提出上诉,但该媒体过去已经输掉了两起类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