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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男子委托中介拍下一套法拍房,支付248万元购房款后发现实际房价为198万元,要求返还50万元及利息,法院判了


速读:2024年1月12日,王某以李某的名义以198万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法拍房。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环球网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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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9 07:46

来源:东南早报

厦门一男子购买法拍房

因不懂如何操作

交由中介全权代理

谁料无良 中介 却利用信息差

狠狠薅了数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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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法槌

近日

厦门中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

怎么回事?速看——

2023年12月16日,李某和自称为房产买卖中介的王某签订一份《委托书》,委托王某代为竞拍某 法拍房 ,并进行了公证。同日,王某以该法拍房房主陈某的代理人的身份与李某签订一份《房产买卖协议》,约定陈某以248万元的价格将讼争房屋出售给李某。但其实,王某并不认识陈某,也无陈某授权。

2024年1月12日,王某以李某的名义以198万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法拍房。李某按王某指示陆续支付了248万元的购房款,取得房屋所有权。

过了几个月

李某偶然发现

该法拍房实际成交价仅为198万元

认为自己被王某骗了数十万巨款

遂诉至法院

要求返还房屋差价损失50万元及利息

法院 审理

厦门中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基于李某出具的公证 委托书 ,以李某的名义竞拍案涉房屋并成交,故通过法院拍卖取得案涉房屋的系李某,并非王某。案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李某名下,并非基于王某主张的《房产买卖协议》所产生的物权变动效果,而是在法拍房成交后由买受人持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至相关职能部门,由职能部门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即案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与交付等履行行为均是在法院主导下所进行,并基于法院公权力产生拍卖成交后的履行效果。

案涉《房产买卖协议》在出卖人、产权变更登记以及房屋交付等方面均不具备履行的条件,亦无法产生履行的效果,实际上也并未履行。王某关于其与李某履行的是《房产买卖协议》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

王某与李某之间实际存在的是委托购房关系,王某所收取的 购房款 248万元,应当扣除拍卖成交价款以及因办理本案受托事宜所支出的其他款项后返还给李某。

法官说法

本案双方实际履行的是《委托书》,而非《房产买卖协议》,双方形成的系委托合同关系。受托人在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书》的同时还要求 委托人 签订一份《房产买卖协议》,利用法拍房交易信息差,故意隐瞒、欺骗买受人真实交易价格,致使委托人遭受巨大利益损失,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提醒大家,若想成功“捡漏”性价比高的法拍房,务必做足功课!在购买法拍房之前,可自行通过网络或向执行法院了解拍卖房屋性质、其他权利设定情况以及司法拍卖流程等。确需委托他人代拍的,务必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事项及报酬、违约条款等。对于受托人提供的其他材料,应审慎审核后再行签署。

而受托人在执行委托事项时,应尽职履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受托人试图以其自身作为出卖人,与委托人另行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从中赚取巨额差价,是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 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厦门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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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王某|李某|房屋|《房产买卖协议》|24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