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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进一步规范汽车企业供应商账期管理,对中小企业最长在60天内完成支付


速读:新京报贝壳财经讯 9月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推动汽车企业规范供应商账款支付优化账期管理的通知》。 两部门:进一步规范汽车企业供应商账期管理,对中小企业最长在60天内完成支付2026年09月07日18:53新京报网新京报贝壳财经讯9月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推动汽车企业规范供应商账款支付优化账期管理的通知》,这是国家层面出台的首个面向行业领域的账期管理文件,也是关乎产业生态建设的关键举措。 逾期利息参考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如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逾期利息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17条规定执行。 倡导汽车企业与供应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每次签订合同的有效期不少于一年,合同内容应公允合理,避免设置不公平的条款,保障各方权益均衡,不能无视成本底线、隐性质量安全风险等因素要求降价,不能以缩短账期为由压低供货价格。 进一步规范支付方式。
2026年09月07日 18:5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 9月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推动汽车企业规范供应商账款支付优化账期管理的通知》,这是国家层面出台的首个面向行业领域的账期管理文件,也是关乎产业生态建设的关键举措。《通知》针对汽车企业供应商账款支付问题,提出五个方面的要求。包括进一步规范账期起算时间。明确账期自供应商交付货物、工程、服务并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进一步规范验收行为。要求汽车企业在接收货物、工程、服务后,一般零部件等生产性物料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确需装车验证的功能性零部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进一步规范支付方式。鼓励使用现金支付,不强迫或变相强迫供应商接受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票据等非现金支付方式等内容。

以下为规范支付指引:

(一)账期起算清晰明确。供应商账期自供应商交付货物、工程、服务并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对连续性供货(月度供货次数2次以上)的供应商,合作双方可协商确定连续供货周期(原则上不应多于1个月),每个供货周期结束后即对该周期内的交付货物进行集中对账,自该供货周期的中点时间到完成账款支付的时长,不应超过账期的上限。

(二)验收工作规范高效。汽车企业和供应商应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验收方式及期限等事项,并严格遵照执行。汽车企业接收货物、工程、服务后,应在合理期限内完成验收。其中,汽车零部件等生产性物料应在约定送达时间(以物流时间为准)1个工作日内按约定数量完成接收,并在接收货物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超过3个工作日未验收视为验收合格;确需通过装车验证的零部件,应在接收货物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车辆的下线检验。若验收不合格,双方按合同约定开展责任认定和赔付,相应物料款项不计入应付账款。

(三)按期足额支付账款。汽车企业和供应商在合同中约定账款支付期限并遵照执行;汽车企业作出供应商账期承诺的,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不应超过承诺期限。支付时间以汽车企业现汇或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签发时间为准。汽车企业未在约定账期内支付账款的,应依法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参考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如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逾期利息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17条规定执行。

(四)支付方式合规便利。支付方式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并由合作双方协商确定。鼓励优先使用现金(银行转账、电汇等)或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供应商接受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票据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使用承兑汇票、供应链票据等非现金支付方式的,应合理控制使用比例,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贴现成本的承担方式等事项。

(五)议价期间先行支付。应在合同中约定议价期间账款支付安排。若为连续性合作,可参照双方最近一次生效合同价格先行支付一定比例(一般不低于90%);若为非连续性合作,可参照行业平均价或开发定点单价的70%以上(含)先行支付,并按照最终的价格多退少补。

(六)中小企业优先保障。鼓励汽车企业自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完成中小企业供应商货款支付,最长在60天内完成支付,鼓励全部采用现金支付。对合同中未明确支付方式的,应使用现金支付中小企业账款,不得以商业汇票或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替代支付。鼓励大型汽车企业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特别是龙头企业,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以现金方式向中小企业支付账款。汽车企业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体系,督促下属企业、总成类供应商及时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对于中小企业身份,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公共服务平台”模块中“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进行查询。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申请认定。

(七)例外情形处理。汽车企业确因资金困难无法按期支付账款的,应及早向供应商沟通说明,并按合同约定延期支付(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除外)。供应商如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发票,汽车企业可根据发票延误时间顺延支付。

(八)其他。倡导汽车企业与供应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每次签订合同的有效期不少于一年,合同内容应公允合理,避免设置不公平的条款,保障各方权益均衡,不能无视成本底线、隐性质量安全风险等因素要求降价,不能以缩短账期为由压低供货价格。鼓励汽车企业推行程式化合同、账款到期自动支付等制度,减少人为因素干扰,提高工作时效。

主题:供应商|汽车企业|进一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