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首部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依法规制“AI换脸拟声”等侵权行为
最高法发布首部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依法规制“AI换脸拟声”等侵权行为
2026年09月20日 05:42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 人工智能 纠纷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24条,聚焦“ 人工智能 (AI)换脸拟声”、“AI幻觉”侵权、“网络开盒”、“ 大数据 杀熟”等热点问题,进一步明确司法裁判规则,加强数字时代民事权益司法保障,助推 人工智能 健康有序发展。
这份司法文件是首部由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发布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人工智能是新技术,涉人工智能法律问题是新问题,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人工智能法。”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表示,《意见》依据民法典、 网络安全 法、著作权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对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依法处理提出了理念和规则指引。
根据《意见》,“AI换脸拟声”“网络开盒”等利用人工智能侵害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声音权益的行为,将面临明确的追责惩罚。其中,《意见》规定,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处理特定自然人或者死者的姓名、肖像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具体而言,在未经本人同意的前提下,利用人工智能处理自然人的姓名、肖像等,生成可识别该自然人的虚拟数字形象并使用、公开;操控生成合成的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虚拟数字形象、声音实施不当行为或者发表不实言论,降低该自然人或者他人社会评价等行为,都将被依法认定为侵权。
利用人工智能侵害人格权益的行为,具有成本低、传播快、影响广、损害难以逆转等特点。“传统的事后提起诉讼的救济模式,不利于及时、有效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依法适用就尤为重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介绍,根据《意见》规定,受害者有证据证明其被AI换脸造“黄谣”,如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AI算法引发的“ 大数据 杀熟”屡被曝光,“仿冒名人带货”也备受关注。对此,《意见》作出针对性回应。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介绍,针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利用人工智能“仿冒名人带货”且构成欺诈,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探索建立人工智能生成物权利归属和开发者经营者使用者权责认定规则。《 知识产权 保护和运用“十五五”规划》进一步提出,完善适应人工智能发展的版权制度。此次最高法出台《意见》,专门针对涉人工智能 知识产权 纠纷案件作出规定。
《意见》明确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侵害著作权案件中的责任认定规则。“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被诉侵害他人著作权的,不能以被诉侵权内容系人工智能生成为由免除相关主体责任,而应当坚持责任承担与控制能力、注意义务相匹配。”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李剑解释,关于控制能力、注意义务的确定,一般要 综合 考虑涉案人工智能的技术和商业模式特点、当事人在内容生成过程中发挥的作用、相关训练数据系由何方“投喂”、采取的必要措施、获利情况等因素。
近两年,利用人工智能实施不正当竞争的纠纷日渐增多。有的经营者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图文、视频、虚拟人物形象等,虚构流量和好评,甚至通过利用AI换脸虚构科普视频。对此,李剑表示,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还严重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应当依法认定为构成仿冒侵权、虚假宣传等。
《意见》还明确提出保护创新发展。其中提出,根据人工智能在不同应用场景下可能造成的损害以及风险的性质和大小,依法准确认定法律责任。同时,严格依法认定“人工智能产品”,避免产品责任泛化;对于在人工智能研发、应用中的创新性行为,要依法审慎处理,恪守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根据法律规定,《意见》明确,为人工智能模型训练,在合理范围内处理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且个人未明确拒绝的,一般不认定为侵权。但是,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个人同意。
(文章来源: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