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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给车辆投保下午就出事故!保险公司能否拒赔法院判了


速读:孙某通过微信添加A保险公司业务员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并扫码支付保费, 保险期间为2025年2月14日0时0分起至2026年2月13日24时0分止。 法院审理认为,“次日零时起保”保险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自保险合同签订次日0时开始生效的条款。
2026年06月21日 18:59

快科技6月21日消息,汽车投保时,多数保险公司默认的生效时间是投保后的次日0点。但在生效前,车辆就发生了事故,保险公司能拒赔吗?近日,南阳市宛城区法院披露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据介绍,2025年2月8日,孙某购买一辆二手小型普通客车,于2月11日办理过户登记。2月13日上午9时,孙某通过微信添加A保险公司业务员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并扫码支付保费, 保险期间为2025年2月14日0时0分起至2026年2月13日24时0分止。

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业务员并未对保单生效时间作出提示说明。

2025年2月13日13时许,孙某驾驶该车与驾驶电动车的赵某发生碰撞,造成赵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承担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

该车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A保险公司以事故没有发生在保险期间拒绝赔付。赵某将孙某、两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次日零时起保”保险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自保险合同签订次日0时开始生效的条款。

对于商业三者险,保险人能够举证证明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就“零时起保”条款对一般情况下的投保人(如首次投保)作了明确说明,投保人已知悉并接受该条款的,则该条款成为合同内容,具有法律效力;否则,不认定“零时起保”条款有效。

本案中,孙某提出保险要求,A保险公司出具保单同意承保时,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成立。

孙某系初次投保,并非经常投保车辆商业险种的投保人,对包括保险生效时间在内的保险条款并不熟悉。

保单显示“次日零时起保”条款实际上延迟了保险生效时间,且该生效时间系保险公司为重复使用单方拟定的固定条款,而非双方协商约定的结果,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应当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以确认投保人知悉并接受该条款。

A保险公司虽主张该保险为“次日零时起保”,但其未能举证证明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就“次日零时起保”条款,向首次投保的孙某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故该条款对孙某不具有法律效力,A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主题:保险公司|生效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