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执后前妻携儿坠水窖溺亡男子一审被判过失致人死亡,免予刑事处罚但赔偿10万,称自己已上诉|上诉状|余华英拐卖儿童案

红星新闻
2026-07-02 08:45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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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前妻离婚后,贵州威宁县教师吴先生又与前妻和好并同居。但一次争执后,前妻抱着年仅1岁多的儿子小吴去往水窖,扬言要自杀。而就在吴先生劝阻数小时后离开的间隙,母子俩溺水,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7月1日,吴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的判决书显示,威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先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赔偿前妻父母10万元。 法院 认为,吴先生作为与余女士共同生活的成员、小吴的父亲,两人因家庭矛盾发生争执、抓打后,余女士产生轻生念头并明确表示要抱着儿子跳 水窖 自杀,吴先生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对此,吴先生称,自己提交的一份关键证据未被采纳,他认为自己无罪。目前,他已向法院提交上诉状,请求改判或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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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事发水窖 受访者供图
红星新闻记者日前联系上该案审判长、威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负责人,问及此案一审判决以及吴先生是否递交 上诉状 ,该负责人回答“嗯”,并称案子是他宣判的。在核实一审判决等情况时,他表示,判决结果都在 判决书 上。
案情:
争执后前妻声称要抱儿自杀
男子劝阻后离开间隙,母子溺水身亡
36岁的吴先生系威宁县人。他提供的判决书显示,他是一名教师,案发后被刑事拘留15个月,后被取保候审等。他告诉红星新闻记者,2014年大学毕业后,他通过招考成为当地一名教师。和前妻离婚,是因感觉双方性格不合。悲剧发生在离他家房屋百米左右的水窖,当时儿子小吴年仅1岁多。事发至今,他暂未教书,目前只领取基本工资。
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查明,他和余女士于2021年8月登记结婚,次年1月生育儿子小吴。2023年3月2日,两人登记离婚,数日后又和好并同居生活。
2023年8月5日20时许,吴先生带小吴回到父母家中。因儿子哭闹一事,余女士辱骂吴先生,两人发生争执、抓打。后余女士抱着儿子往吴先生父母家的水窖方向走去,称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吴先生遂进行劝阻。其间,吴先生打电话请余女士父亲余某来劝导女儿但遭拒,后拉拽余女士回家未成功,两人僵持约两小时。
8月6日凌晨0时许至5时许,余女士抱着儿子坐在水窖口井盖上与吴先生僵持。其间,吴先生几次往返家里和水窖处,余女士在他离开期间将水窖盖子移开,他返回水窖发现后进行阻止,后余女士抢先抱着儿子坐在移开的井盖上与吴先生僵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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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女士在吴先生离开期间将水窖盖子移开 图为事发水窖 受访者供图
吴先生在对余女士劝阻期间,曾用手机上网搜索“两夫妻吵架,一方自杀,另一方有责任吗”等内容。凌晨4时34分47秒至5时1分30秒,吴先生的父亲吴某拨打电话,请余某到场劝解女儿但未果。两人通话时,吴某向余某讲述了其认为的余女士在家庭生活中的缺点和不足,余女士在一旁听闻后,针对吴某的指责进行反驳。
凌晨5时许,吴先生离开水窖回到家中,停留十多分钟后返回水窖处,发现余女士和儿子已溺入水窖,遂呼喊亲属合力将两人打捞出来送医抢救。8时07分,医院宣布两人抢救无效死亡。经威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两人均系溺水死亡。
一审:
男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免予刑事处罚, 赔偿 前妻父母10万元
事发后,检方提起公诉,指控吴先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同时,余女士的父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向吴先生索赔经济损失92万余元。
判决书披露,一审中,吴先生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行为无罪,不同意民事赔偿。他还称,自己在最后一次回家时已和余女士谈清楚,对方说只要他父亲给她说“对不起”她就回家。随后,他给父亲发信息,但父亲没有出来,他就回家去了,没有想到余女士会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
对于吴先生提及的事发当天5时14分他向父亲发送内容为“她要听你说一声对不起就可以了”的短信,以及辩护人提交的相关图片证据,法院表示,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吴先生手机进行数据恢复,未发现吴先生向父亲发送过该条短信。审理中经法院多次释明,吴先生及其亲属拒绝提供吴某等手机进行数据恢复。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吴先生向父亲发送过该条短信,也不能认定吴先生最后一次返回家中时余女士情绪已经缓和稳定。故对吴先生的这一辩解,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吴先生作为与余女士共同生活的成员、小吴的父亲,两人因家庭矛盾发生争执、抓打后,余女士产生轻生念头并明确表示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吴先生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最终导致两人跳水窖自杀溺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鉴于余女士系成年人,其死亡结果系其自杀行为直接导致,且小吴的死亡结果也系余女士直接行为所致。同时,吴先生事中有劝阻余女士自杀的行为,事后进行施救,其罪责应与完全不作为的犯罪有所区别。案发当天吴先生亲属主动报警,且案发后吴先生在警方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其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对其自首的认定,依法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余女士父母索赔经济损失92万余元的诉讼请求,法院评判后,酌情由吴先生赔偿10万元。
据此,今年6月17日,威宁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吴先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吴先生一次性赔偿余女士父母10万元;驳回余女士父母的其他诉讼请求。
进展:
男子称自己进行了劝阻救助
已递交上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