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万元买的汗血宝马遇连环车祸不幸殒命:二审后马主人获赔13.5万,马匹遗体已无害化处理

红星新闻
2026-09-18 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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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封存一年零一个月,今年9月7日,申先生终于送别了自己的汗血宝马“乌拉”。
这匹曾寄托着申先生赛马梦想的 汗血宝马 ,在去年8月的一起高速公路连环车祸中重伤殒命。为留存物证打官司,马匹遗体此前一直冷冻于云南镇雄。(此前报道:9万元买的汗血宝马,高速追尾事故中受伤死亡!主人:货拉拉刚跑出约100公里就出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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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先生的汗血宝马
因赔偿事宜未达一致,申先生将肇事司机朱某均、 马匹 承运司机郭某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主张各项损失合计21万余元,包含马匹拍卖款、饲养成本等。
此前,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一审酌定保险公司赔付13.5万元,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红星新闻记者日前获悉,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落槌、赔偿款到账后,申先生对“乌拉”进行了无害化处理。一场围绕死亡汗血宝马的官司,也透露出贵重活体动物因事故死亡后估值难的现实问题。
回顾:
高速公路发生连环 车祸
汗血宝马运输途中不幸殒命
时间回溯到2025年8月8日18时20分,杭瑞高速下行线毕节大方段,前方突发交通事故造成道路堵死,大批车辆排起长队原地等候。朱某均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途经此处,避让前车驶入应急车道后向前冲去,重重撞上排队等候的郭某所驾货车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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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现场
碰撞发生后,慌乱中朱某均向左猛打方向盘避险,车辆像多米诺骨牌一样接连冲撞前方车辆,酿成一场波及10余车的连环车祸。事故现场多人受轻微伤,10余台机动车不同程度受损。
而郭某驾驶的货车车厢里,运载着申先生视若珍宝的汗血宝马“乌拉”。猛烈撞击之下,马儿遭受重创,在事故发生次日凌晨不幸死亡。
公开资料显示,汗血宝马,本名“阿哈尔捷金马”,在中国又享有“天马”的美誉。汗血宝马血统纯正,已有3000多年的培育史,是世界上最古老、最纯正的马种之一。
“乌拉”出生于2023年5月9日,持有中国马业协会 汗血马 分会颁发的马匹护照,血统渊源亮眼。2023年10月,申先生在拍卖会上以9万元落槌价,将这匹年幼的马收入囊中。买下之后,他把“乌拉”寄养在河北唐山一家马术俱乐部,按月支付寄养饲养费用,之后又自掏腰包,跨越千里将小马转运到云南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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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匹证件
事发时,申先生原本满心期待把马儿送往湖南株洲俱乐部接受专业调训,向着赛马爱好的目标靠近。他通过货拉拉平台下单找来了承运司机郭某,不料货车刚刚驶出100公里,就遭遇这场惨烈的连环追尾事故。
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驾驶人朱某均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承运马匹的郭某以及其余所有涉事车辆驾驶人均无责。肇事货车在中国人保遵义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以及100万元限额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心爱的马意外死亡,维权的难题接踵而至。马匹一旦处理完毕,物证就此灭失,后续打官司时,马匹身份、损失大小都将无从核验。无奈之下,申先生只能将“乌拉”的 遗体 安置在镇雄一处冷库内冷冻保存,等候司法程序走完。没想到,这一冻便是一年有余。
争议:
运输中遇交通事故死亡
马匹损失怎么算?谁来赔?
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沟通始终未谈妥,申先生一纸诉状递交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将肇事司机朱某均、承运司机郭某以及承保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主张各项损失合计21万余元,包含马匹拍卖款、饲养成本、运费、遗体冷冻及处置费等。
法庭之上,双方交锋激烈,两大核心争议贯穿一审、 二审 全过程:车祸中死在货运车上的名贵马匹是否属于保险赔付范围?马匹已死亡,做不了司法鉴定损失怎么算?该损失应当由谁来赔偿?
申先生一方提出,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所载物品损失,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予以赔偿。案涉马匹属于货运车辆所载鲜活货物,在运输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死亡,属于法定的车载物品直接财产损失,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赔付责任。
原告向法庭提交拍卖成交协议、银行转账凭证、寄养合同、寄养付款微信记录、多笔转运运费支付凭证、冷库冷冻费收据、事故善后住宿票据等全套证据,证明自己为购置、饲养、转运这匹马,有据可查的实际投入成本达143470.74元。
“不能拿当初9万元的拍卖价,简单定义一匹已经长大成年的马。”申先生一方表示,历经22个月精心饲养,当初的幼驹已经长成成年马,饲养、转运的持续投入都应当纳入损失考量;事故之后1万余元冷冻费,也是为保全证据产生的必要开支,同样应当得到赔付。
被告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事实、事故责任划分没有异议,但对 原告 大部分索赔项目均不予认可。保险公司抗辩称,拍卖购马款、饲养寄养成本,全部是事故发生之前原告就已经自行支出的费用,不属于交通事故带来的直接损失;马具仅有购买凭证,没有证据证明马具在本次车祸当中损毁灭失;案涉运输运费,在承运人没有完成运输任务的情形下,理应由承运人退还,不属于侵权事故损失。
该保险公司还提出,事故责任已经明确,马主不应当长期冷冻马匹遗体,由此产生的冷冻费属于人为扩大的损失,不应当赔付;处理事故产生的住宿费也不属于交通事故必然产生的损失。法院并非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在缺少第三方评估报告情况下,不能依靠法官自由裁量来定马匹价值,认为原告没有完成损失价值举证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此外,保险公司还提出,本次事故有多台无责涉案车辆,应当扣减其余无责车辆交强险财产项下的无责赔付。作为被告的肇事司机朱某均一审未到庭答辩,二审未提交意见。承运司机郭某也未就争议问题发表意见,仅主张自身在事故中无交通事故责任。
判决:
一审判保险公司赔付13.5万元
二审维持原判
大方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马匹因交通事故死亡,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车辆所载物品损失”,依法应当获得赔偿。同时,财产损失应当按照损失发生时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原告提交的购马、饲养、冷冻等各类支出,属于投入成本,但成本并不等同于事故发生瞬间马匹市场交易价值。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未申请对马匹价值进行司法鉴定,没有现成评估结论。法院结合马匹拍卖购入价格、长达22个月饲养情况、原告有证据证实的各项投入合计143470.74元、事故后善后处置开销,秉持公平原则,酌情核定本案财产损失为135000元。
针对保险公司提出应当扣减无责车辆交强险无责赔付的抗辩,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其他无责车辆与马匹受损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该抗辩不予采纳。
关于赔偿主体,法院认为,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该135000元并未超出商业三者险剩余赔付限额,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承运司机郭某在事故当中没有责任,现有证据也无法证实双方存在书面运输合同以及违约赔偿约定;肇事司机朱某均虽然是实际侵权人,但损失已经由保险足额覆盖,故郭某、朱某均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对于马主主张其余诉求予以驳回,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之后,人保遵义分公司不服判决,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一审查明全部事实,同时认为虽然购置、饲养成本不等于市场价格,但保险公司也没有提交任何反证,证实事故发生当时马匹市场价值低于135000元,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最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进展:
赔偿款到账
汗血宝马遗体完成无害化处理
二审于今年8月7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生效之后,保险公司将135000元赔偿款足额支付至马主申先生账户。拿到赔偿款之后,9月7日,申先生在云南镇雄对冷冻存放一年多的“乌拉”遗体实施无害化处理。
申先生向记者表示,事发后他不敢早早处理马匹遗体,万一保险公司对马的身份、损失不认,物证没了,就百口莫辩。需要核验、鉴定,遗体冻在那里随时都可以。他将马匹遗体存放在熟人的冷库,只收取1万多元成本费。
“我没有去主张什么马匹未来升值的天价,只想拿回实实在在花出去的成本。”申先生坦言,自己前后实际总支出已超20万元,法院采信票据认定投入14万余元,最终酌定判赔13.5万元,有些费用没有得到支持。结果虽不完全遂心愿,但现实摆在眼前:马匹死亡之后,几乎找不到机构可以出具价值评估报告,他选择尊重这份生效裁判。
在对“乌拉”无害化处理那一天,申先生的心情五味杂陈。历经媒体关注、两轮庭审,案件终于尘埃落定,也算给陪伴自己的“乌拉”一个最后的交代。
不过,这场变故也改变了他养马的想法。“如果没办法给到马匹足够的安全保障,我不想再养马。”如今,申先生回到老家镇雄创业,经营一家电动车门店,生活回归平淡。
红星新闻记者 顾爱刚
编辑张寻
审核 王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