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引加入制度的引入及国际衔接机制分析
金霞 张美菊
随着全球技术创新的加速与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的日益凸显,专利制度作为技术成果保护和激励机制的一环,已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专利制度的核心在于以公开换保护,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对确定申请日及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至关重要。然而,实践中申请人可能受各种因素影响导致其提交的申请文件存在缺陷,如遗漏或错误提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者其部分内容,进而面临申请被驳回或申请日被变更的风险,对申请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2007年4月1日《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下称PCT细则)的修改引入了“援引加入”的方式。援引加入制度作为一种救济机制,允许申请人在特定条件下通过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正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同时保留原申请日。该制度为申请人提供了一种灵活有效的救济途径,大大降低了因非实质性错误而导致专利申请失败的可能性。2024年1月20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下称专利法实施细则)正式实施,其第四十五条纳入了援引加入相关内容。
本文旨在深入分析援引加入在中国专利制度中的引入背景、审查规则及国际衔接机制,以期帮助读者准确理解和适用该制度,充分发挥制度效能。
引入背景
援引加入的引入是国内专利制度改革的内在需求。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申请文件存在形式缺陷可能导致专利申请不被受理。对于因非实质性错误导致申请文件有缺陷的申请人而言,这可能使其面临申请日丧失或专利申请被驳回的风险。中国专利制度引入灵活救济机制,既能确保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又能在一定条件下给予申请人补正缺陷的机会。
援引加入的引入也是适应国际规则发展趋势、进一步完善中国专利制度的重要举措。PCT细则允许申请人在国际阶段通过援引加入方式补充遗漏的申请文件。随着中国专利制度的不断完善和与国际专利体系互动的日益深入,中国主动修订相关规则,引入援引加入机制。这一调整实现了PCT国际申请与中国国家阶段程序的有效衔接,使国际申请中的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在中国获得认可,从而更好地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充分的救济机会,也进一步促进了中国专利制度与国际通行规则之间的协调与互适。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或者错误提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的部分内容,但申请人在递交日要求了优先权的,可以自递交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补交的文件符合有关规定的,以首次提交文件的递交日为申请日。”
援引加入包括援引加入项目和援引加入部分两种情形,“项目”是指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部分”是指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的部分内容。
根据援引加入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前的审查实践,适用援引加入制度的条件包括:仅适用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首次递交专利申请时要求了优先权并提出援引加入声明;优先权可为外国优先权或本国优先权,但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补交的申请文件内容应当包含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及其中文译文中;需在首次递交专利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者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提交确认援引加入声明及相关文件;补交申请文件的,审查员核实是否需要补缴申请附加费。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例如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请求或补交文件不符合要求,则无法享受救济,将面临重新确定申请日或申请被驳回的风险。
审查规则
以下将针对在中国提交的普通申请,结合受理阶段、初步审查阶段以及实质审查阶段的办理程序及审查规则进行探讨。
1.受理阶段
《专利审查指南》(下称《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第2.3.3节,明确了申请人通过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遗漏的权利要求书或者说明书(实用新型附图)的受理程序。申请人适用援引加入,应当在首次递交专利申请时提出援引加入声明,可通过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制定的包含援引加入声明的专利请求书标准表格的方式并提交优先权文件。
在受理程序中,若发现专利申请文件缺少说明书(或实用新型无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时,如果该申请要求了优先权,将发出补交遗漏文件通知书;未要求优先权的,发出文件不受理通知书。在首次递交专利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者收到补交遗漏文件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申请人提交确认援引加入声明,补交遗漏文件且满足受理条件的,发出受理通知书、缴纳申请费通知书或者收费减缴审批通知书;否则发出文件不受理通知书。
2.初审阶段
对于权利要求书或者说明书整体遗漏的情况,在受理阶段比较容易发现。然而,部分缺少或者错误提交的情况,由于不属于受理部门的审查范畴,不易在受理阶段被发现。《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7节,规范了在初审阶段援引加入相关的办理手续,明确了具体的审查规则。在初审阶段对受理的申请文件就申请人对援引加入条款的具体适用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员应当进一步审查的内容包括:确认援引加入声明中在先申请的申请号与请求书中填写的是否一致;是否说明补交的申请文件内容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副本是外文的指其中文译文)中的位置;补交的内容/替换页内容是否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和其中文译文中;是否提交必要优先权文件;援引加入涉及的优先权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申请人补交遗漏的权利要求书或者说明书的,如果援引加入声明中在先申请的申请号与请求书中填写的不一致或提交的优先权文件不符合规定,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撤销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明确援引加入声明视为未提出,并作结案处理;如果援引加入涉及的优先权不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员应当发出撤销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明确援引加入声明视为未提出,并作结案处理;如果补交的申请文件内容未包含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和其中文译文之中,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期满未答复的,审查员应当发出撤销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明确援引加入声明视为未提出,并作结案处理;补正后补交的申请文件内容仍未包含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和其中文译文之中,并且符合其他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书,以补交权利要求书或者说明书之日为申请日。
申请人补交缺少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部分内容,或者错误提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其部分内容的,如果未说明补交的申请文件内容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的位置,未提交申请文件的修改替换页或提交的优先权文件不符合规定,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针对援引加入声明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如果援引加入涉及的优先权不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员应当针对援引加入声明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如果补交的申请文件内容未包含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和其中文译文之中,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期满未答复的,审查员应当针对援引加入声明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补正后补交的申请文件内容仍未包含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和其中文译文之中,并且符合其他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书,以补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者其部分内容之日为申请日。
3.实审阶段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而言,援引加入的内容是原始申请文件的一部分。在其实质审查阶段,审查员应当进一步审查援引加入的内容是否满足援引加入的实质条件,即核实补交的申请文件内容是否完全包含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和其中文译文之中。若未包含,审查员将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给予申请人至少一次陈述意见的机会。经陈述仍不满足要求的,将重新确定申请日。
案例分析
结合典型案例可以更直观地理解援引加入制度的实际应用。
案例一:错误提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的援引加入
申请人于2024年4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在首次递交专利申请时使用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制定的包含援引加入声明的专利请求书标准表格,并在请求书中提出要求外国优先权A的声明,优先权日为2023年4月22日。申请人于2024年5月20日提交确认援引加入声明,确认专利申请提交时错误提交了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请求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入正确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并补交了相关文件的修改替换页。
该案中,申请人使用了包含援引加入声明的专利请求书标准表格,视为提出了援引加入声明;在请求书中提出了要求优先权的声明,并于递交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确认援引加入声明,提交了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的修改替换页;补交的申请文件内容包含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及其中文译文中。在满足其他要求的情况下,援引加入合格,经初步审查无需补缴费用。
案例二: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援引加入
申请人通过 PCT途径于2023年10月15日提交国际申请,优先权日为2023年3月15日,国际阶段通过援引加入补充了权利要求书。2024年4月20日,该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办理手续时提交了相关中文译文。经初步审查,发现优先权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受理局关于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的审批存在明显错误,申请人选择修改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以保留援引加入项目。因新申请日超出优先权日起十二个月,但仍在优先权期限届满后两个月内,申请人请求恢复优先权。此案体现了国际申请特殊处理中平衡国际协调与国内法律的灵活性。
国际衔接机制
PCT是国际专利申请的主要途径,根据 PCT细则的规定,申请人在递交国际申请时遗漏或者错误提交了某些项目或部分,可以通过援引在先申请中相应部分的方式加入遗漏或者正确的项目或部分,而保留原国际申请日。适用条件为:首先,在先申请中应包含这些遗漏的项目或部分;其次,申请人在递交国际申请的请求书中应包含关于援引加入的说明;最后,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确认援引加入的项目或部分。该条款适用的期限为自申请人递交国际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者自受理局发出改正通知的发文之日起两个月内。该制度为申请人提供了相对灵活的选择,也减轻了其在国际申请程序中的诉累。
中国在引入援引加入制度时,注重与 PCT体系的衔接,确保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能够顺利适用。对于在国际阶段存在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的国际申请,申请人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时应当提交与援引加入相关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中文译文。申请人在国际阶段要求了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所涉及的优先权,但在国家阶段该优先权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受理局关于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的审批存在明显错误的,申请人可以选择修改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以保留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或者请求不修改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但删除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当重新确定的申请日导致申请日超出优先权日起十二个月,但仍在优先权期限届满后两个月内的,申请人可以请求恢复优先权。
通过上述措施,中国专利制度中的援引加入制度与 PCT体系实现了有效衔接,这不仅为国际申请进入中国提供了便利,也推动了中国专利制度与国际专利规则的深度融合。
结语
援引加入制度的引入既响应了国内改革的需求,也顺应了国际规则发展的趋势,体现了中国专利制度的不断成熟。中国专利制度关于援引加入的法律框架构建了完整体系,明确定义、适用条件、办理及审查规则,形成了具有优先权依赖性、内容限定严格、期限明确、程序简化等特点的特色框架。其国际衔接机制与 PCT体系实现了深度融合与有效对接。未来,随着实务经验的积累和国际协调的深化,这一机制将不断完善,进一步助力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与国际接轨。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编辑:刘珊 实习编辑:蔡友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