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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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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2015年8月9日中共中央批准2015年8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2026年7月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修订2026年8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领导,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制定本办法。
文章

第七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地方党委有关部门领导成员以及上列部门有关机构领导人员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按照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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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不到位,在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方面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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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一)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不到位,环境污染防治、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生态保护修复、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等工作开展不力,分管行业、领域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或者一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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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一)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不到位,环境污染防治、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生态保护修复、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等工作开展不力,分管行业、领域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或者一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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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地方党委有关部门领导成员以及上列部门有关机构领导人员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按照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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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按照政策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安排拨付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资金,或者违规挤占、挪用政府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支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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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不到位,在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方面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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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一)不配合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限制、干扰、阻碍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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