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商标法修订·专家谈|优化确权程序提升授权效能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于2026年6月26日通过,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法为全面修订,共9章87条,核心主线是优化商标授权确权程序、提升效率,主要调整包括:压缩异议期限、法定化中止审查规则、限缩“一年隔离期”适用、确认电子文件法律效力,以及依职权撤销闲置商标。
上述程序性变革直面我国商标申请量连续多年全球第一、有效注册商标量已超5000万件带来的审查资源压力,精准回应了经营主体对缩短确权周期、稳定权利预期的迫切需求。其制度价值不只在于审查效率的表层升级,更标志着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从“重注册管控”向“重保护效能”的深层理念转型,对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品牌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效率导向下的程序重塑
新修订的商标法第三十六条将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的异议期限由3个月调整为2个月,这是1982年商标法施行以来首次调整异议期,也是此次修法中最受实务界关注的程序变革,对加快商标确权节奏具有直接推动作用。
将异议期压缩1/3,是立法者综合产业现实、技术条件与国际经验作出的审慎考量。一是直接压缩商标注册整体周期。现行法律框架下,商标从申请到核准注册的平均周期约12至14个月,异议期是其中时长固定、占比突出的核心环节。缩短异议期能够直接降低诚信经营主体的获权时间成本,帮助权利人更快完成商标布局、投入市场使用并开展维权。二是商标监测技术普及提供了现实基础。随着商标数据库检索工具、自动化监测系统的广泛应用,利害关系人发现冲突商标的时效已大幅提升,3个月的传统窗口期在技术层面已非必要,压缩期限具备实操可行性。三是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从全球商标立法实践看,主要国家的公告异议期有普遍缩短的趋势。我国将异议期调整为2个月,既坚持了效率优先的改革方向,也保持了与国际规则的协调性。
异议期缩短对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商标监测、维权响应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窗口期压缩意味着从发现初审公告商标,到完成内部决策、证据收集、材料撰写并提交异议申请的全流程,都需要在更短时间内完成。对于商标布局广、业务条线多的集团型企业而言,这一变化对内部审批效率、代理机构响应速度都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明确的是,异议期缩短并不意味着异议人程序权利的弱化。新修订的商标法在压缩异议期的同时,保留了异议审理阶段补充证据的合理期间,异议人仍可在法定时限内完善举证链条。即便错过异议期,在先权利人仍可依据新修订的商标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启动无效宣告程序寻求救济,只是无效宣告的举证标准与程序成本通常高于异议程序。整体而言,异议期调整是立法者在程序效率与权利保障之间作出的审慎平衡,并未实质性减损异议人的救济权利。
面对两个月的异议窗口期,经营主体需主动重构商标监测与维权响应机制。笔者建议,引入自动化商标监测工具,对核心商标类别实现全时段动态监控;在内部明确从“发现近似商标”到“作出异议决策”的最长响应时限,优化内部审批流程;针对重点市场与核心品牌,可建立冲突商标前置预警机制,通过跟踪审查流程提前预判风险,为异议准备预留充足时间。
确权程序体系的多维协同优化
除异议期限调整外,此次修法还对确权程序全链条进行了多项精细化改造,形成多环节衔接、协同发力的程序优化体系,全方位提升确权程序运行效率。
新修订的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涉在先权益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审理。
这一规定与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精神一脉相承,是对既有法律规则的体系化整合与表述优化。在商标确权实务中,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是导致程序空转的常见原因。例如,申请人因在先引证商标被驳回后,往往同步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或无效宣告程序。若审查机关不等待引证商标案件结果直接作出决定,后续可能因引证商标失效引发行政诉讼、循环申请,造成行政与司法资源的重复浪费。中止审查规则的法定化,能够有效减少程序空转,提升确权结果的稳定性与可预期性。当然“可以中止”的表述仍保留了审查机关的裁量空间,后续配套规则需进一步明确适用标准与期限约束,避免案件无限期搁置。
新修订的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对注册商标失效后的“一年隔离期”适用范围作出调整,将原本适用于“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未续展失效”三类情形的隔离期,限缩为仅适用于“注册人申请注销”一种情形。这一调整大幅释放了因在先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而闲置的商标符号资源,让在后诚信申请人能够更早提交申请、获得注册,显著提升了商标资源的配置效率。需要注意的是,限缩隔离期后,若在后申请人与在先注册人通过协商注销商标来清除权利障碍,仍需等待一年隔离期届满,这将对相关商业谈判与时间规划产生直接影响。
新修订的商标法第二十六条明确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这与当前商标审查审理的数字化转型形成制度呼应。近年来,我国商标注册申请网上办理率已超过九成,电子申请、电子送达、电子证据提交已成为行业常态。将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在法律层面予以明确,消除了电子程序中的形式瑕疵风险,为商标确权全流程电子化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也为后续持续优化线上办事体验、降低经营主体办事成本扫清了制度障碍。
新修订的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新增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依职权撤销该注册商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规定。这一条款与第十九条“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形成制度呼应,共同构成“申请端过滤—注册端清理”的全链条治理体系。
依职权撤销机制的建立,意味着商标管理部门将主动介入闲置商标的清理工作,与依申请撤销机制并行运作。这对于释放被囤积商标占用的符号资源、提升整体注册质量具有结构性意义,也为程序优化提供了更清洁的制度环境——当无效、闲置商标能够被及时清理,后续申请的引证障碍将相应减少,审查效率自然提升。
程序变革背后的制度理念转型
此次修法中的程序条款调整并非孤立的技术性修补,而是商标法律制度深层理念升级的具象体现,集中反映出三重关键转型。第一,价值排序从“管理优先”转向“保护优先”。新修订的商标法第一条将立法宗旨从“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调整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加强商标管理”,将“保护”置于“管理”之前。这一语序变化深刻校准了程序设计的价值取向:程序优化不再仅服务于行政管理的便利,而是以权利人利益保护、市场运行效率提升为核心出发点与落脚点。第二,制度重心从“静态确权”转向“动态效率”。当前我国有效注册商标总量已超5000万件,连续多年位居全球第一。在庞大的注册存量下,程序效率直接决定了经营主体的获权成本,也关系到符号资源的周转速率。异议期缩短、隔离期限缩、审查时限约束等制度安排,共同指向“让商标确权更快、更透明、更可预期”的改革目标。第三,治理逻辑从“重注册”转向“注册与使用并重”。此次修法在优化授权确权程序的同时,新增依职权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规制误导性使用等条款,体现了从“重注册数量”向“强使用质量”的转型趋势。程序优化的最终目的,不仅是让诚信申请人更快获权,更是通过提升注册效率、清理闲置商标,让有限的符号资源流向真实开展经营的经营主体,服务于品牌建设与经济高质量发展。
此次商标法第五次修订围绕程序优化与效率提升作出的制度设计,是我国商标法律制度适配数字经济时代、回应经营主体核心诉求的重要改革成果。异议期限调整、中止规则法定化、隔离范围限缩等条款的联动发力,构建起了更高效、更透明、更具可预期性的商标确权程序体系,其制度价值与实践意义值得充分肯定。
程序优化的落地见效,仍有赖于配套实施规则的细化与实务界的主动适配。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异议审理、中止审查、电子文件提交等环节的具体操作规程,统一审查标准;经营主体也应同步梳理商标监测、维权响应与资产管理机制,主动适应两个月异议窗口期的新要求,建立快速反应能力,同时重新审视存量商标的使用状况与维持策略,避免因闲置而面临依职权撤销的风险。
程序是正义的载体,也是效率的保障。新修订的商标法以程序变革撬动制度整体升级,标志着我国商标保护正式从“规模扩张”阶段迈向“质量效益”新阶段,也将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更为坚实的制度支撑。
[作者系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