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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生在外租房因室友电瓶燃爆全身烧伤”案二审将开庭伤者父亲:儿子一审被判担责15%责任过高


速读:第一,室友小李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2026年10月20日 21:4

备受关注的“武汉大三学生暑期在外兼职租房遭室友电瓶燃爆致全身90%烧伤”一案有了新进展。

10月20日,被烧伤大学生杜均浩的父亲告诉红星新闻记者,20日,他们收到了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他们起诉室友小李、二手电动车租赁商、房东、二房东等多名被告的民事纠纷一案二审将于11月5日开庭。

▲被烧伤大学生杜均浩的父亲称,收到传票 ▲ 被烧伤大学生杜均浩的父亲称,收到 传票 今年6月,该起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纠纷一审在武汉判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0月,原告小杜从付某某处租赁案涉一室一卫,月租金500元,并租赁楼下充电桩充电,月租金30元。2024年6月底,原告邀同学小李同住。同年7月2日,小李租赁电动自行车跑外卖。此后,小李数次在屋内给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

同年7月8日晚上11时左右,小李再次将电动自行车电池带回屋内,并将该电池放置于二人床对面的桌上充电,桌下方放置卡式炉。 7月9日凌晨6时,电池爆燃。室友小李叫醒小杜后跑出门拿放置于走道的灭火器。小杜因无法开门(内开门),未能在第一时间逃离火场,其后开门走出已严重烧伤。

▲妈妈照顾受伤的杜均浩 受访者供图 ▲妈妈照顾受伤的杜均浩 受访者供图 综合考虑过错程度、责任大小,一审法院酌定原告小杜自身承担15%的责任;室友小李被判承担51%责任;多名房东、电动车厂商等承担剩余责任。

10月20日,小杜父亲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一审判决后,他们认为被告方不全,且小杜自身承担15%的责任过高,在上诉期内提起了上诉。

室友曾因电池发烫向电动车租赁方反映

租赁方因未及时处理一审被判担责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关于电动自行车情况,一审法院查明,潘某某在武汉市青山区经营一家电动自行车连锁销售店,2024年7月2日通过以旧换新收了他人抵的电动自行车,当日,该车被小李租用。2024年7月4日、7月7日、7月8日,小李多次向潘某某店员反映电池存在充电不足、充电时发烫等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在此期间,小李因电动车盖板盖不上,担心电池被偷,数次将电池拿到屋内充电。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各被告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承担的比例问题。第一,室友小李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小李作为电动车的使用人,为了避免锂电池在楼下被盗,明知锂电池在室内充电存在巨大安全隐患却数次将锂电池带到楼上充电,且在察觉锂电池存在发热的情况下依然未引起警惕继续带到室内充电,锂电池充电过程中发生热失控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导致原告被烧伤,其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电动车出租经营方潘某某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电动车的出租经营方属于广义视同“销售者”的产品流通经营主体,应当参照销售过错承担产品缺陷侵权赔偿责任。在产品责任中,只有因销售者的过错致使其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时,销售者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以其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为要件。

一审法院认定:小李曾向潘某某店员反映过发烫的问题;小李曾经因为电池发烫去店内更换充电器,但当时没货。潘某某作为出租物的提供方,未能及时为小李处理电池发烫问题,作为电动车的出租方具有一定过失,对造成原告受伤亦有因果关系,应对原告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原告自身需承担15%责任

家属认为责任划分过高,提起上诉

综合考虑过错程度、责任大小,一审法院酌定原告小杜自身承担15%的责任;室友小李因明知存在巨大安全隐患却数次将锂电池带到楼上充电,对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错,且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被判承担51%责任。

主题:责任|电动车|室友小李|被烧伤大学生杜均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