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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石砸中路过车辆,致6个月女婴死亡,家属起诉当地交通局等多家单位索赔191万余元


速读:去年7月10日,浙江的于女士(化姓)开车带着父母和两个女儿外出走亲戚,车辆行驶至淳安县域内时,突然被路边坠落的一块石头砸中,车内于女士6个月大的小女儿不幸身亡,于女士父亲身上多处骨折。 “道路管理部门说是滚落山石的山体所在地的责任,而山体所在地则认为,事情发生在公路上,应是道路管理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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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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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7月10日,浙江的于女士(化姓)开车带着父母和两个女儿外出走亲戚,车辆行驶至淳安县域内时,突然被路边坠落的一块石头砸中,车内于女士6个月大的小女儿不幸身亡,于女士父亲身上多处骨折。

红星新闻记者获悉,事发后于女士及家人曾与道路管理方及道路旁边的山体管理者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遂将开化县交通运输局等多家单位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9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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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女士当时驾驶的车辆(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女子驾车探亲途中

山石坠落砸中车辆,致 6个月大 女婴 离世

于女士的丈夫王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平时在上海工作,妻子于女士在老家浙江省淳安县工作。去年7月10日中午,于女士开车带着她的父母和两个女儿走亲戚,途中被山上坠落的一块石头砸中,“平时我们很少走这条路,一年也就来探亲两三回,没想到这次就出事了。”王先生说。

据淳安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显示,该石头长宽高分别为84厘米、71厘米、47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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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砸中于女士驾驶车辆的落石(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红星新闻记者从王先生提供的被砸车辆照片上看到,于女士驾驶的这辆汽车副驾驶一侧损毁严重,车辆副驾驶及副驾驶后方位置均严重凹陷。

“当时是我爱人开车,我岳父坐在副驾驶位,我岳母抱着小女儿坐在副驾驶后面的位置,大女儿坐在驾驶位后面的位置。”王先生回忆。

淳安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显示,该车辆远山一侧结构完好,近山一侧前后座侧门及车身框架呈大面积不规则状凹陷、变形,车辆结构被破坏,前后车窗玻璃均碎裂。

“我爱人当时没有大碍,但岳父受伤严重,6个月的小女儿被砸中后很快就去世了。”王先生说。

医院诊断证明显示,于女士的父亲(67岁)颅内损伤、脊髓损伤,全身多处骨折、创伤性血气胸等。

与当地管理部门协商未果

家属起诉多家单位,索赔191万余元

王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其岳父目前已出院,但身体状况不好,平时需要有人照料。6个月大的小女儿离世后,夫妻二人都非常伤心,“爱人经常精神恍惚,想起来这件事我们都会特别难受,忍不住掉眼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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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女士6个月大的小女儿(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王先生说,事情发生后,自己和妻子处理孩子丧葬事宜、老人治疗花费了10万元左右。此前,家属曾找过当地相关管理部门协商责任和赔偿问题,但未能达成一致。“道路管理部门说是滚落山石的山体所在地的责任,而山体所在地则认为,事情发生在公路上,应是道路 管理方 的责任。”

淳安县公安局大市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于女士驾车发生事故的路段为“淳安县枫树岭镇红光村墩月线1公里+100米处”。

王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自己后来了解到事发路段由开化县交通运输局管理,因此将该单位也告上法庭。

红星新闻记者在王先生等家属递交的起诉状中看到,被告方包括开化县交通运输局、淳安县枫树岭镇人民政府、淳安县枫树岭镇丰家源村集体等,家属提出191万余元的赔偿诉求。

8月19日、20日,红星新闻记者多次联系多家被告单位,截至发稿未获有效回应。

王先生说,目前受理此案的淳安县人民法院已两次开庭审理,多方对到底该由谁承担责任、责任大小等问题存在争议,案件还未宣判。

8月20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了法院工作人员,对方表示涉及具体案件情况不便透露。

王先生事后了解到,据附近村民介绍,事发路段此前曾发生过山体有石头坠落的情况,他收集了附近村民证明此事的签名,并将相关材料提交至法院。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了数名签名村民,他们表示当地此前确有(石头坠落)情况发生。

律师解读:

应根据 落石 来源、 滚落 原因等认定各方责任

针对此类事故的责任划分,一些律师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给出了自己的看法。

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迪认为,道路管理方对公路承担日常维护管理责任,应按规定在必要位置设置警示措施,在隐患处设置防护措施,并开展定期巡查,尤其在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后,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如果道路管理方不能证明已履行上述职责,或者落石来源于公路边坡防护、挡土墙等公路安全防护结构脱落的一部分,则道路管理方可能被认定承担部分甚至全部责任。

吴迪指出,山体所在地管理方如果仅是当地政府,根据相关法律其应承担地质灾害防治法定责任。若能证明当地政府未尽法定职责,则可能被责令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但一般不直接承担车辆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此外,如果存在山体作业或其他重大日常活动或商业经营行为,山体所在地管理方或相关机构、企业有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吴迪表示,在最终认定涉及各方责任比例过程中,应根据落石来源,滚落原因,山体现状,是否存在重大日常活动及商业经营行为,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合规,日常巡查是否到位等多重因素综合认定。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按规定对公路巡查并作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须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修复。若交通部门未对事发路段定期巡查,未发现防护网破损和易落石区域未防护问题,或者发现后未及时修复和完善防护设施,属于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公路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依法实施管理和监督。当地政府负有监管交通部门的职责,若交通部门存在履职不力,政府监管不到位,政府也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编辑 郭宇 审核 任志江

主题:于女士|红星新闻|6个月|6个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