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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解丨分类管理破题临时用海二十余年旧规


速读:2003年,原国家海洋局制定发布《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了临时用海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减轻用海主体负担,《管理办法》分类施策,明确仅2种情形需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一是改变自然岸线形态功能的临时用海活动;
2026年07月30日 12:2

近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临时用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这标志着我国临时用海管理工作迈入新阶段。

2003年,原国家海洋局制定发布《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了临时用海管理制度。办法实施以来,对加强临时用海管理、规范海域使用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不过,随着各类工程建设、滨海旅游、体育赛事、生态保护修复等临时性用海活动日益增多,海洋生态保护红线、自然岸线保护约束趋紧,原有办法已难以完全适应新形势下临时用海管理和海洋经济发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需求。

记者从自然资源部获悉,本次修订是对原有临时用海制度的系统优化完善,将为促进海洋经济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首创临时用海分类管理模式

历经20余年,原有临时用海管理部分要求相对笼统、审批流程相对繁琐、用海监管要求不够明确等问题,既增加了用海主体成本,也给一线管理带来困扰,亟须完善管理制度,推动临时用海科学规范、高效便民。

自然资源部海域海岛管理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管理办法》立足于近年来我国海洋经济发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临时用海管理需求,积极回应一线管理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充分考虑用海主体的合理诉求,突出底线约束,聚焦制度短板,总结实践经验。

《管理办法》共20条,对临时用海管理制度进行了系统优化,并在施行分类管理、简化审批流程、强化全链条管理等3个方面实现了管理创新。为统筹管理效能与市场便利,降低用海主体制度性成本,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结合地方实践经验,《管理办法》还首创临时用海分类管理模式,明确“需许可、可备案、不得办”等3种情形。

具体来看,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改变自然岸线形态功能,以及可能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或其他合法用海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需申请临时用海许可;海洋文旅活动、生态保护修复、防灾减灾救灾、海洋观测监测、科研教学等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改变自然岸线形态功能的,可不办理许可,仅进行备案;填海、跨海桥梁、海底隧道、海砂开采以及其他以长期使用海域为目的的用海活动不得按照临时用海管理。同步明确不同情形的差异化管理要求,便于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行政相对人对照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原有办法规定不得在已确权海域内开展临时用海活动,此次修订作出重大调整,允许在与利益相关方协调一致的前提下,在已确权海域内开展临时用海活动。

专家表示,这是顺应海域空间立体分层利用趋势作出的针对性制度优化,将进一步提升海洋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取消核发临时海域使用证环节

优化审批环节是此次修订《管理办法》的一大亮点。

原有办法规定,对临时用海项目还需核发专门的临时海域使用证,作为用海的权属凭证。此次修订取消该环节,改为由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直接作出准予临时用海许可的书面决定。这一调整既兼顾了临时用海活动的合法性与规范性,也提高了行政审批效率,推动一次性办结。

为进一步减轻用海主体负担,《管理办法》分类施策,明确仅2种情形需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一是改变自然岸线形态功能的临时用海活动;二是建设非透水构筑物的临时用海活动。“既坚守了生态保护底线,也避免了对全部临时用海活动均开展论证的‘一刀切’做法。”上述负责人说。

此外,完善监督管理也是此次修订《管理办法》的亮点。

结合海域管理实践,《管理办法》在原有办法的基础上持续优化监管要求,以全链条监管维护临时用海秩序。《管理办法》明确,临时用海许可或备案后,有关信息应及时纳入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通报执法机构,并向社会公告,充分发挥信息化优势,强化执法监管和公众监督,实现临时用海行为可追溯、透明化。

坚持“临时性”和“可恢复”的核心定位,强化临时用海拆除义务,要求临时用海期满后需及时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杜绝临时用海长期化、常态化占用海域。坚守生态安全底线,对于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或改变自然岸线等的临时用海活动,要求用海主体严格落实生态修复义务,推动实现海洋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协同并举。

新京报记者 张建林

编辑 张树婧 校对 王心

主题:《管理办法》|临时用海活动|改变自然岸线形态功能|临时用海管理制度|海洋生态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