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售假冒斯凯奇运动鞋,承担刑民双责
本报记者 姜旭 通讯员 欧群山
制售假冒商品情节严重,符合法定要件的,将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行为人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若该犯罪行为给商标权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权利人有权另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向侵权方追偿经济损失。
日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高院)二审审结斯凯奇(泉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斯凯奇泉州公司)诉林某某等6名被告商标侵权案。法院判决林某某赔偿斯凯奇泉州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0万元,其余5名被告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据了解,该6名被告此前已在生效刑事判决中被认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并被依法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制假售假被追刑责
斯凯奇(SKECHERS)是一个主营服装及鞋类产品的品牌,所属公司为斯凯杰美国公司。经过该公司的长期推广和运营,斯凯奇品牌以及 其 所 持 有 的“斯 凯 奇”“SKECHERS”等系列商标(下称涉案商标)已具有较大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2024年1月18日,斯凯杰美国公司授权将斯凯奇品牌相关的知识产权事务的非独占权授权给斯凯奇泉州公司。
随着斯凯奇产品持续热销,个别不法分子开始将目光投向该品牌。
2020年8月起,林某某接到案外人游某购买假冒斯凯奇品牌运动鞋的订单,随后着手安排生产,并委托林海某购买制鞋的原辅材料,雇佣林某负责管理工厂,并将生产假冒斯凯奇品牌运动鞋的鞋面订单交予苏某某负责。苏某某将具体加工事宜交由陈某某安排,并雇佣苏伟某负责开模板、录程序、修机器。
2023年10月25日,公安机关在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某加工厂查获带有斯凯奇标识的鞋子鞋面、鞋舌、鞋跟等半成品。经权利人鉴定,这些均为假冒斯凯奇的产品。
随后,检察机关对林某某、林海某等多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2024年9月23日,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对该刑事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林某某等被告人的被诉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决各被告人相应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林某某作为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处罚金150万元,并被判退还违法所得45万元。
林某某等被告人不服该刑事一审判决,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泉州中院)提起上诉。2025年1月21日,泉州中院作出裁定,驳回其上诉。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刑事判决的作出并未终止双方的争议。2025年5月23日,斯凯奇泉州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林某某、林某等6人共同起诉至泉州中院,并主张该案适用5倍惩罚性赔偿,6被告应赔偿斯凯奇泉州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万元。
针对斯凯奇泉州公司的起诉,林某某、林某等6名被告辩称,其已在相关刑事案件中受到法律惩处,并承担了相应刑事责任。斯凯奇泉州公司提出的1000万元索赔金额,远高于该案相关刑事案件认定的被告人的非法获利数额。此外,斯凯奇泉州公司缺乏相关证据支持其提出的索赔金额。
泉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林某某、林某等6名被告分工合作,未经涉案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涉案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侵犯了斯凯奇泉州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等相关规定,6名被告应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泉州中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各被告侵权的具体表现、主观恶意等因素,于2025年11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林某某赔偿斯凯奇泉州公司400万元,林某对其中的1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其余4名被告均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林某某、林某等6名被告不服,向福建高院提起上诉,称斯凯杰美国公司仅将涉案商标以普通许可的形式授权给斯凯奇泉州公司,其并未放弃自身起诉的权利,存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或者宣判后,斯凯杰美国公司再以相同事由主张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的可能。因此,斯凯奇泉州公司不具备该案起诉的资格。即便斯凯奇泉州公司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其也仅有权对获得授权日(2024年1月18日)之后发生的侵权行为主张赔偿,无权对2024年1月18日之前,即获得授权之前发生的侵权行为主张赔偿。
福建高院经审理并结合在案证据,驳回了6名被告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斯凯奇中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总监田吉刚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系“先刑后民”的代表性案例,具有三方面警示意义:一是即便刑事案件已判处罚金并追缴违法所得,民事高额赔偿仍可并行适用,显著提高了侵权人的违法成本;二是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突破刑事案件“违法所得”的认定逻辑,以侵权收款2297万余元为基础,结合行业利润率综合酌定赔偿数额,有力震慑制假行为;三是彰显了司法机关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为品牌方通过“先刑后民”方式追偿损失提供了可复制的范例。
守法经营方为正道
该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是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以及各侵权主体所承担的责任比例是否适当。
对此,该案二审审判长蔡伟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审理该问题应重点结合前述已生效刑事判决所认定的相关事实及侵权情节。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等规定,人民法院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该案中,在案证据不足以查明侵权获利或者因侵权遭受的损失,亦无商标许可费可供参照。故一审法院依法采用法定赔偿的方式确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在林某某赔偿金额问题上,蔡伟表示,刑事判决查明,林某某从案外人游某处收到支付涉案假冒商品货款共计2297万余元,考虑到假冒商标的商品一般具有较高利润率,一审法院确定的400万元赔偿金额并无不当。另外,根据斯凯奇泉州公司二审补充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认定,林某某曾因销售侵犯斯凯奇及其他品牌商标权商品被行政处罚,却又再次实施涉案商标侵权行为,其主观恶意明显。至于林某某等人主张所谓的违法所得,系刑事案件中林某某等人的口供,并无其他证据可以佐证,一审法院不以此作为计算赔偿金额的基数并无不当。另外,一审法院根据林某等人在涉案侵权链条中所实施的具体行为,分别判令承担数额不等的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有据,应予维持。
蔡伟提醒,该案被告分工明确、链条完整,长期规模化制假售假,甚至在受过行政处罚后仍不收手,最终既被判刑又被判赔,付出了沉重代价。这警示所有市场主体:制假售假绝非“低成本、高收益”的捷径,而是“刑民双责、得不偿失”的不归路。无论侵权行为多么隐蔽,无论侵权链条多么复杂,相关部门都将充分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多种手段,实行全链条打击。守法经营、尊重创新,才是企业行稳致远的正道。
(编辑:刘珊 实习编辑:蔡友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