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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审查中“非贡献特征”的判定思路及相关问题探讨


速读:笔者在专利审查实践中发现,部分申请文件中写入权利要求的特征并未对技术问题的解决作出贡献。 2025年《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内容解读中指出,修改内容中所述技术问题一般是指审查过程中确定的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有可能是说明书中提出的发明所要解决的并且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 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到:“对技术问题的解决没有作出贡献的特征,即使写入权利要求中,通常也不会对技术方案的创造性产生影响。 判定的第二步是初步判断特征对两类技术问题是否作出贡献。 (二)初步判断特征对两类技术问题的贡献。
2026年05月09日 15:25

丁 筱

  创造性是专利授权的核心要件之一,也是平衡创新激励与公共利益的重要杠杆。笔者在专利审查实践中发现,部分申请文件中写入权利要求的特征并未对技术问题的解决作出贡献。这类“非贡献特征”的存在,有时会对创造性判断的准确性带来一定影响。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到:“对技术问题的解决没有作出贡献的特征,即使写入权利要求中,通常也不会对技术方案的创造性产生影响。”该规定明确了“非贡献特征”的专利审查标准。在此背景下,如何准确判定某一特征是否属于“非贡献特征”,已成为创造性审查中亟待关注的问题。本文结合专利审查实践,提出“非贡献特征”的判定思路,并分析实践中需要注意的相关问题,以期为创造性的客观判断及申请文件的高质量撰写提供参考。

  判定思路解析

  (一)明确两类技术问题的内涵与辩证关系

  从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内容来看,判断特征能否对技术方案的创造性产生影响,需要注意特征对技术问题的解决是否作出贡献。因此,明确技术问题是判定特征是否有贡献的逻辑起点,也是“非贡献特征”判定的基础前提。2025年《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内容解读中指出,修改内容中所述技术问题一般是指审查过程中确定的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有可能是说明书中提出的发明所要解决的并且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

  判定的第一步是明确审查中需考量的两类技术问题,避免因基准模糊导致判定偏差。一方面,准确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根据创造性审查“三步法”,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为基准,分析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另一方面,同步梳理说明书中提出的发明所要解决的并且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可以通过查阅本发明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确定申请人提出的且本发明技术方案确实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

  以“三步法”得出的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核心,能够保证审查的客观性;梳理说明书中提出的发明所要解决的并且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则尊重了申请人的发明初衷,并为那些在审查中可能被忽略、但对发明完整性至关重要的贡献特征保留了评价空间。二者的辩证统一,要求专利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既要立足现有技术的客观对比,又要充分考量发明记载内容,避免陷入单一基准的机械判断。

  举例来说,一件涉及蓝牙传输优化装置的发明,说明书中明确提出其要解决两个技术问题:一是传统蓝牙装置传输距离短,通常不超过10米,超出范围容易断连;二是蓝牙传输时功耗较高,导致设备续航时间较短。为解决上述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使用信号放大模块延长蓝牙传输距离,以及采用低功耗调节算法降低传输功耗。在审查中检索到的最接近现有技术已公开低功耗调节算法,能够达到降低传输功耗的技术效果,区别特征在于使用信号放大模块,据此可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仅为如何延长蓝牙传输距离;而说明书中提出的发明所要解决的并且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除延长蓝牙传输距离外,还包括如何降低蓝牙传输功率。

  (二)初步判断特征对两类技术问题的贡献

  判定的第二步是初步判断特征对两类技术问题是否作出贡献。该步骤是“非贡献特征”判定的核心,重点围绕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判断其对第一步界定的两类技术问题是否作出贡献。所谓作出贡献,是指该特征能够直接作用于技术问题的解决,或为问题的解决提供必要支撑,且产生相应技术效果。在具体判断时分为两种情形:其一,若特征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或说明书中提出的发明所要解决的并且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中任意一类有贡献,则该特征不属于“非贡献特征”;其二,若特征对上述两类技术问题均无贡献,即其既不影响技术问题的解决,也未产生任何与技术问题的解决有关的技术效果,仅为形式上的附加特征,则初步判定该特征为“非贡献特征”。

  仍以蓝牙发明案为例,权利要求主要包括两部分特征,即信号放大模块相关特征和低功耗调节算法相关特征。其中,信号放大模块相关特征直接对应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即延长蓝牙传输距离,通过增强蓝牙信号强度,经测试可将传输距离延长至原有的两倍,且断连率明显下降,具备明确的传输优化效果,显然属于作出贡献的特征;而低功耗调节算法相关特征虽然对审查过程中确定的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何延长蓝牙传输距离),无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贡献(既不影响信号强度,也不会改变传输距离),但该特征对应说明书中提出且能够解决的蓝牙传输功耗高、设备续航短的技术问题。具体而言,通过智能调节传输功率,可将设备蓝牙工作续航从8小时延长至24小时,尤其适配蓝牙耳机、智能手环等小型便携式设备,具备相应的技术效果。因此,低功耗调节算法相关特征依然属于对技术问题的解决作出贡献的特征,不能因其未对审查过程中确定的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作出贡献而认定其为“非贡献特征”。此外,假设该蓝牙传输优化装置发明的权利要求中还记载有装置外壳设置

  LED指示灯这一特征,该特征既不影响蓝牙传输距离,也无法降低传输功耗,仅起到通电指示作用,且该指示功能对蓝牙传输优化无任何支撑,其缺失也不会影响传输距离延长、功耗降低的技术效果,则可初步判定该 LED指示灯相关的特征为“非贡献特征”。

  (三)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综合判断

  为确保结论的准确性,需结合所有证据对第二步的初步判定结论进行综合判定,形成最终结论。2025年《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内容解读中指出,在认定对技术问题的解决没有作出贡献的特征时,应当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综合考虑申请内容、现有技术、申请人的意见陈述等作出判断。

  在判定的第三步中,可以通过检索现有技术,确认第二步中初步判定的“非贡献特征”是否被现有技术公开,或是否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若该特征已被现有技术公开且未产生新的技术效果,则进一步佐证其属于“非贡献特征”的属性;同时,在审查过程中需充分考量申请人的意见陈述及其补充说明,若申请人能够举证证明该特征对某类技术问题有贡献而未被考虑,则需进一步审视,修正初步判定结论。

  仍以蓝牙发明案为例,对于装置外壳设置 LED指示灯这一初步判定为“非贡献特征”的特征,通过检索发现,现有技术中已有多种蓝牙装置公开了 LED通电指示功能,且该指示灯的用途、设计方式与本发明完全一致,均仅起到简单通电提示作用,未产生与两类技术问题直接或关联的技术效果,则可进一步佐证这一特征为“非贡献特征”。另外,在审查过程中若初步判定该蓝牙传输优化装置中增加的本振模块及其实现的双模跳频信号处理方式为“非贡献特征”,认为该特征仅是用于提升抗干扰性和保密性的常规频谱扩展技术,与本发明实际解决的延长蓝牙传输距离这一技术问题无直接关联,但申请人提交意见陈述,详细说明该双模跳频方案的技术机理与实际效果,即通过本振模块为上变频模块和下变频模块提供慢跳频信号,使信号在中频形式下进行发送,波长较现有2.4GHz高频信号更长,能够更好地绕过传输过程中的障碍物,改善链路质量,从而在不增加发射功率的前提下提升有效通信距离,适应更远距离通信的要求,此时,需审慎考量该特征的贡献性,若经过判断确定其能够对延长传输距离这一技术问题作出实质性贡献,则需修正初步判定结论,认定上述特征为贡献特征。

  综上,“非贡献特征”的判定应以明确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与说明书记载且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逻辑起点,先依托“三步法”客观对比确定前者,再结合说明书尊重发明初衷,避免因基准模糊导致误判;继而检视特征是否对任一类技术问题产生实质作用或必要支撑并形成相应的技术效果,仅在对两类问题均无贡献且仅为形式上的附加时,可初步认定其为“非贡献特征”;最终需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综合现有技术公开情况、申请人意见陈述与举证等因素进行综合判定,以确保对“非贡献特征”的客观认定,从而为创造性判断奠定可靠基础。

  相关问题探讨

  (一)问题一:将“非贡献特征”等同于公知常识

  在专利审查实践中,需要注意区分“非贡献特征”与公知常识。实际上,“非贡献特征”与公知常识是内涵与评价维度均不同的两个概念,其核心区别在于判断的出发点和参照系不同。公知常识的判断更多是基于现有技术的整体状况,旨在确定某一技术手段在申请日前是否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知晓或易于想到,其评价标准侧重于现有技术的广度和普遍性;而“非贡献特征”的判断则着眼于发明自身的技术目的和技术构思,旨在考察某一特征是否对解决该发明所声称的特定技术问题起到了实质性作用,其评价标准更关注发明本身的技术构思和实际取得的技术效果。因此,一个特征是否为公知常识,与其是否属于“非贡献特征”并无必然的直接联系。

  (二)问题二:将“非贡献特征”与非必要技术特征相混淆

  在专利审查实践中,还需要注意区分“非贡献特征”与非必要技术特征,二者分别对应技术方案的不同评价方面。必要技术特征的判断标准是技术方案的完整性,即缺少该特征,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将无法实现其在说明书中声称的基本功能,其评价标准侧重于功能实现性;而“非贡献特征”的判断标准则是该特征对技术问题的解决是否作出了贡献,其评价标准更关注价值关联性,即该特征对于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改进部分是否具有实质性意义。一个特征即便对创造性无贡献,只要其缺失会导致技术方案无法实现基本功能,便构成必要技术特征。因此,在审查中有必要基于说明书充分理解发明实质,准确把握“实现功能所必需”与“对创造性有贡献”这两个不同维度。

  总结

  本文紧扣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创造性审查应当注意的问题,围绕创造性审查中“非贡献特征”的认定展开探讨,提出“非贡献特征”的三步判定思路:首先,明确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与说明书记载且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以此作为判定逻辑起点;其次,初步判断特征是否对任一技术问题产生实质作用或必要支撑,无实质贡献者可初步认定为“非贡献特征”;最后,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视角,结合现有技术、申请人陈述等证据进行综合评价,确保结论客观准确。

  同时,本文梳理了专利审查实践中需留意的两种容易混淆的情形:一是将“非贡献特征”等同于公知常识,忽视二者在评价维度和出发点上的差异;二是将“非贡献特征”与非必要技术特征相混淆,指出必要性与贡献性分属技术方案的不同评价方面。上述判定思路和相关问题的探讨,有助于专利审查员在审查实践中识别并排除权利要求中对技术问题无实质贡献的冗余特征,透过特征数量与权利要求范围的表象,直抵发明对现有技术的创新点与实质贡献,确保创造性评价紧扣发明实质、避免机械判断;同时,也可为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合理撰写权利要求提供参考,进而促使真正的发明创造能够更好、更及时地获得保护,充分发挥专利审查“双向传导”作用,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

(编辑:刘珊)

主题:技术问题|“非贡献特征”|发明实际解决|说明书中提出|两类技术问题|发明所要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