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务领域单用途预付卡新规实施:购卡后有“七天冷静期”,可以无理由退款
上海商务领域单用途预付卡新规实施:购卡后有“七天冷静期”,可以无理由退款
2026年07月30日 13:51
消费者购买单用途预付卡有了“七天冷静期”。由市商务委等5部门印发的《上海市商务领域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施行,对于消费者来说,有哪些新规定能够更好地保护消费权益?新民晚报记者发现,“7日无理由退款”被首次写入《办法》,消费者能对“概不退款”等霸王条款说“不”了。
购卡要签订书面合同
《办法》的适用对象,是注册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务领域发卡经营者,包括零售业、 餐饮 业、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等主体。商务领域经营者发行的单用途卡单张不记名卡不得超过1000元;单张记名卡不得超过5000元。
《办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依法与消费者签订书面购卡合同,合同应包括双方信息、收款信息、预售资金管理方式、兑付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内容等、经营场所租期及风险提示、退款处理方式等、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法、消费记录及余额查询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提出:合同中应明确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对未使用过的单用途卡,经消费者请求,经营者应返还预付款本金。
上海市单用途预付卡协会表示,“7日无理由退款”的条款,能够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规制过度劝诱、欺诈营销行为,引导经营者通过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来吸引消费者。不过,如果消费者在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说明其对商品或者服务已有充分了解,就不能七日无理由退款。
此外,办法规定,经营者备案和合同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单用途卡正常兑付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消费者有权向经营者申请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或申请退卡,经营者应当返还其单用途卡剩余资金。经营者不得以享受折扣、优惠、赠品、支付员工提成等理由扣减预付卡剩余资金。
预收资金加强监管
新民晚报记者看到,《办法》对预收资金的管理也更加严格,以多种手段加强风险防控。
《办法》规定,主营业务为零售业、 餐饮 业的发卡经营者,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经营者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市场主体登记不满一年的发卡经营者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实缴注册资本的2倍。
《办法》提出,经营者应当采取商业 银行 存管、 数字人 民币钱包、服务 信托 或者公证提存等方式,对预收资金加强管理和风险控制。具体来说,经营者预收资金余额超过20万元、低于5000万元,应当将全部预收资金余额的40%采取单用途卡预收资金管理。但如果满足下述条件之一,就应当将全部预收资金余额采取单用途卡预收资金管理。
这些条件包括:预收资金余额超过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或超过(含)5000万元;设立不满一年但预收资金余额超过20万元;零售和 餐饮 行业发卡经营者单用途卡折扣低于九折、居民服务业发卡经营者单用途卡折扣低于七折。
协会表示,依据上海市单用途预付卡信用管理系统数据及 综合 调研评价,协会从商业 百货 、卖场 超市 、 酒店 、文旅、餐饮、美容养生等15个行业中,遴选71家信用B级以上、具有行业代表性的发卡经营者,形成“2026上海市单用途预付卡守信企业名单”,并在今年6月发布,建议消费者“买预付卡,选信用好的发卡企业”,拒绝“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
(文章来源:上观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