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桔子酒店”商标
其它
上诉人将某公司在先注册商标中的“桔子”文字作为其企业名称的字号注册使用,主观上明显具有攀附某公司涉案“桔子酒店”商标知名度谋取竞争优势的故意,客观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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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桔子宾馆”标识与某公司涉案“桔子酒店”商标进行对比,二者起到主要识别作用的均为“桔子”文字,基于“桔子酒店”商标在酒店住宿服务行业的知名度,上诉人在其店招及相关宣传中使用“桔子”字样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侵害了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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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系第7300545号“桔子酒店”商标、第11460574号“桔子酒店·精选”商标、第7300539号“某酒店”商标的注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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