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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男子在村里采挖砂土筛黄金,9天筛出黄金300多克,共获利26.4万元,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刑


速读:这起因盗采矿产资源引发的事故,发生在2025年3月25日,出事地点位于湖南洪江市的雪峰山林场。 本案中,四名被告人销赃得款264440元,已达“情节严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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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23 19:58

来源:法治日报

夜幕降临,挖掘机开进村头土地,选金溜槽旁水银晃动,四人盘算着靠“错峰”作业发一笔横财,可黄金还没捂热,警方便找上了门。近日,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钟某、傅某有期徒刑各十个月,纪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四人均被宣告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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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男子受审

案情显示,作案前,钟某、傅某、纪某、孙某口头约定每人占25%股份,由钟某负责购买水银。 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四人雇用挖掘机、装载机,使用水银、选金溜槽等工具,擅自采砂筛金。 2026年4月7日,四人在岫岩县某村土地内开始挖土、准备筛金,随即被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发现,案件被移交县某局处理。然而,这次查处并未让四人收手。

仅过十余天,四人又转至另一乡镇某村土地内采砂筛金。 4月18日至24日,四人每天17时许至次日凌晨5时许“错峰”作业,企图避开监管。 短短数日,四人共非法开采黄金净重310.11克,纯度82.5%。 随后,钟某、傅某将黄金售卖给海城市某金店, 得款人民币264440元。

4月26日17时许至次日5时许、27日17时许至22时许,四人在某村村民牛棚内继续采挖筛金,被岫岩县公安局当场查获。 警方现场对提炼出的黄金称重为3.6克。 案发后,四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264440元已上交公安机关,采金现场土地已恢复平整。

千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钟某等四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法院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各被告人具有自首或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能够预缴罚金等量刑情节,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 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钟某、傅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纪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四人均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随案移送的矿产品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的违法所得26444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提示, 矿产资源为国家所有,“无证采矿”即违法。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四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即便是土地权利人的承包地、宅基地,或者经土地权利人授权、同意的他人土地,地下的砂石、黄金等矿产资源同样归国家所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采。本案中, 四人在他人土地、牛棚内挖土筛金,属于典型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本案中, 四名被告人销赃得款264440元,已达“情节严重”标准。 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用于犯罪的专门工具和本人财物应当依法没收。本案中,矿产品及26万余元违法所得均被没收并上缴国库。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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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因盗采矿产资源引发的事故,发生在2025年3月25日,出事地点位于湖南洪江市的雪峰山林场。

主题:四人|矿产资源|情节严重